/ M0 L! A+ L& {! Z4项新旧法最大差异在于,新法完全取消有关是否放弃加拿大的概念(Eli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nt to anandon Canada);取消“回加纸”;现行移民法容许5年内有3年在海外(旧法则是一年需半年在加拿大居住,但居住时间并非考虑因素的全部);现行移民法给在海外的移民官,有权决定是否取消永久居民的资格(旧法海外移民官并无此权利)。7 T1 z* `& a) P. @
: v" N) k0 a$ h/ B移民部在有关如何保有永久居民资格的指引中说,一旦永久居民无法住满规定时间,那么,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可以发出离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该名已无资格的永久居民,自动离境。收到离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以后不得再上诉。& D. p# D; b6 m9 ~ K( 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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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永久居民当时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员将会写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资格已经丧失,事主收到信后,可在60天内向移民部提出上诉。通知信中会附有如何上诉的指示。 4 I+ h6 K6 g% r0 f' c! l! p! ]0 U2 P# n% ^0 W @7 q
移民部的指示说,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参加上诉聆讯,那么海外的签证办事处会发给该人士一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游文件。 # X0 O F. J6 }! h : [# G+ X0 }/ K% _: n1 g3类人士获豁免枫叶卡推出很快将满5年,一些在过去5年内未住满2年的持卡人,不得不担心,接下来向移民部申请换卡时,是否会获批准。根据移民法规定,未能依规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3类特殊情况以下,将无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资格。% N& H; b5 A4 ^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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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移民法,这3类人分别是人不在加国的期间,但有具公民资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或是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这3类人,他们不会因人不在加国居住丧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时间,并不能计算在申请成为公民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