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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可能年内出炉2 u) c7 F0 N5 n7 o- W7 ^
经历6次草案修改,并被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规划的《工资条例》再次遭遇难产。《工资条例》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志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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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A! ?2 N3 @" ]! s记者获悉,这部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宗旨的管理条例,此次遭遇了来自垄断行业的央企反对意见,并有可能被拖入无限期辩论的泥潭。 % r* l* [ [& a! j9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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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此并未表态。 6 p1 \+ O5 n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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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焦点:工资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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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了反馈意见,主要是各大央企的质疑意见比较多,反而民企的反对声音非常小。”一位参与该条例制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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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C$ _3 w) h, ], M5 S# F“垄断行业的央企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该人士明确表示,“正反双方展开了漫长的讨论,意见难以统一。年内出台的可能性很小。” 0 R$ {. E8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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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央企的人均月收入是1万元,各种社保和纳税上调10%就是1000元。而对于民企而言,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上调10%只是200元到300元的问题,所以央企明确反对《工资条例》的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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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人士认为,垄断行业中的央企反对把优厚的福利待遇也纳入到工资的范畴当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利益点,“《工资条例》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即被派遣工和本企业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要是把福利也算进工资的话,央企是给不起被派遣工同样待遇的。” ' x4 ?. Q M' B0 j4 {! c,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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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最后,我们与央企的意见依旧无法统一,无非是在全国人大表决中,央企代言人投反对票,相信不会左右大势。”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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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0 `& s% Q- |+ u故意欠薪罪年内进入刑法 ' M' ] P" u" d O3 \5 f: j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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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修订意见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故意欠薪人员予以了最严厉的规定,“下半年将修改第244条刑法,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 M& M3 y4 \* V/ `+ i+ u8 K) h% b不仅如此,“故意欠薪人员,将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甚至连股东也不能担任。”参与修改该法条人士表示。: b: [2 A% S2 b6 e8 u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Z/ K: v |1 z- M& V- O( ~0 s4 y( T
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D% n7 s7 V% O5 M( O) m; @. r" C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
& l! r! A6 P2 P c- f5 z' j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 [/ o+ M9 i0 @% J7 f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6 @( _7 k. Z' ]3 A2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 m1 V- H* D. U$ l/ O, ?. d+ \2 z“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0 ?9 U! I1 k9 ^! y/ ]* A: {8 q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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