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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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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thread.php?tid=275412&extra=page%3D1  20 楼
/ Y* ^* ^! X  S, V- }
% R8 j3 V; g* L$ u* ?
嘴里说了一句“XXXXX”

4 d/ P% f. R! O& d' P. I; Q, l
从上下文中完全可以看出,这话是对本大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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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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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 ?% M- L  y! v4 K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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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2 11:29 编辑 ; R7 K' i. n5 }
请求zsm2002法官回避此案
" Y9 L7 f2 \; r; q及时解禁大头熊而推迟解禁本人,造成大头熊在本人非法受禁的不利情况下投诉,受理过有效期投诉,有偏袒之嫌& g- E) c2 r# Y3 o5 F& L# v6 u  y: u# N
扁舟 发表于 2010-3-12 10:41
/ n8 q" J* V0 V5 O& |2 ?
我想我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在禁言期间是可以投诉、辩护和上诉的,因此是否对大头熊及时解禁,和是否对你延长禁言,对投诉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另外解释一下有效期限,这是以在本网站发出的时间为准的。& ^3 ^, ?' u% `* L) b
; c' O' b) \5 r
不过无论理由是否成立,你希望我回避的要求可以接受。我现在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短信通知。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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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移交给亦非台版主,如有想法可以和他短信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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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亦非台 于 2010-3-15 12:20 编辑 7 ?# p3 y6 U8 A7 d+ b- _& |

6 o: T0 n; _6 K# f' D& W- T调解失败。裁判如下:: A8 z; T3 M/ g
20楼的引文:7 }% `  Q# X3 n0 I# {$ x* d* r9 D" y, j
   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XXXXX!”
- M2 T' P# F8 Y( E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6 ]% @. R/ t1 G) N. _% k" q. P
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4.0》   L$ o9 i: g0 W, n6 f
2.5 不得有针对网友的攻击语言,包括人身攻击、谩骂、诅咒、诽谤、威胁。被投诉人属第二次违规,* _1 u' j4 ?  S$ ]. ?9 E3 v
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的规定,决定禁言2周。禁言期间请不要在非相关帖子发言。0 G3 u% i) B8 f4 K( w  J& E
如不服本判决,请跟帖上诉,上诉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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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02:45 编辑 * A5 t7 Z* C2 {- S6 y6 h8 h
6 M2 b/ ?- E5 x1 _3 l. l- p: [
两点上诉:
( B' [" A! K9 V2 L1 L
. e3 t- h/ l. ?; A, B' K& l( `7 m" \* Y
1、请法官注意以下明显事实:
! c( k* E7 S7 g7 N  Z2 |那句话,是作者对当时发生的整个事件,包括那个帖子、自己对基督徒说的过头话,以及争论,表达的一种“让它过去吧!”的情绪,并不针对大头熊本人。因此“网友会重新解读并理解为人身攻击”属于误解,或故意曲解,不应由发帖者负责。* S: ^# t4 Z: T( K$ {4 y
; c3 C9 y) s+ K4 F
2、整个帖子是在回忆过去发生的事情,算是一个回忆录,不是在与大头熊对话,这与平时上网发帖骂人是截然不同的。回忆过去的事,对不知情者来说,虽然是第一次看到,“重新解读”改变不了言论发生在过去这个事实,早已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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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13 11:23 编辑
: `* C$ _7 l6 i+ M$ E  y* ^8 [  p) A; e7 u4 }
法官已经认定,“所说的攻击性语言属于对过去(72小时以前)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陈述事实,不属于判罚的范畴。”
# ~; J. [* H# f. Q( q3 s那么后面的“但现时的阅读者仍然会加以重新解读,理解为一种人身攻击。”是否可以否定上面的定性?
7 h# H5 \* ]. t+ k8 [“重新解读”是个什么概念呢?如果阅读者的理解与法官定性不一致,是否应该以法官定性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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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14 19:26 编辑
! Y4 Z3 n+ t  l* b2 X+ @# ^  v) o1 Y  ^
裁决:
0 g- \5 L0 S; z0 H' @8 L1、关于投诉有效期限,以在网站发言(发帖)时间为准。现实中的发言不受网站规则约束,无论是否在72小时之内均如此。而在网站的违规发言则不会因为在前面冠以“72小时前说过”之类的字样而免责,因为如果有违规,如果有对其他网友的伤害,这个伤害是由你在本网站的发言产生的,伤害被感受到也是自你在本网站发言开始。5 L) F3 W9 H8 z% L

5 n# ]! |5 `3 Q+ b' Z2、被投诉言论“我看了就给删了,发没发短信忘记了,只记得点那个“确认”的时候,嘴里说了一句“去你妈的吧!”中“去你妈的吧!”表达一种厌恶感情,属于谩骂性质的攻击语言,攻击对象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发帖人大头熊;二是攻击被删除帖子本身。原文中整个句子是在叙述一个删帖事件,因此我认为攻击被删除的帖子的可能性更大。由于不能确定攻击对象为本网网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我认为该言论没有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5条规定。* k- W" D' p- o- ?' E( V9 N
" J8 X$ m5 }6 F' W5 L& \/ K) |
3、该言论还具有另外一种违规可能性,即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6条“不得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污言秽语,包括色情的、粗俗的语言。”“去你妈的吧!”属于谩骂性质的粗话,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和“tmd”类似,都被称为国骂。如何处理国骂,网站从前有一个解释(见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amp;extra=page%3D25)。这个解释是对前一个版本规则的一个解释,产生于目前运行规则之前,但我认为这个解释仍然符合当前网站现状。因此,我愿意援用这个解释的基本精神,基于国骂的广泛使用甚至是习惯性使用的现状,对于不明确针对本网网友的国骂采取不处理的容忍做法。7 j& [8 `: A1 R  f0 m
7 w0 s7 `8 a, |5 q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投诉言论是不妥当的,但还没有达到违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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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zsm2002执法裁决& t4 s* C7 F1 ^/ \+ H  d* f( d+ E
建议此类言论裁决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主要依据。对经常必要发生的情况,应该有明确规定,例如:执法版主在执行公务时以调查纠纷事实为目的,向公众公布的过去言论的行为,不追究其客观伤害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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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好回来,看到这个上诉。
, O0 W+ e! s3 N' g3 r现实生活中的脏话不归网站管理。 引用在帖子里,则属于网站管理的范围。扁舟对于自己的话的引用,牵扯到其他网友,需要遵守本网规则。
7 @% d" |, r  Q  |9 m( f# O$ D2 F  c但是扁舟关于对此的辩护,其中表示被控言论是对事件的反应而不是对个人,我认为是一种成立的可能。国骂如果没有对象,是一个不雅的口头禅。
# w1 w3 d: n; X, d: _5 ~: i: O据此认为被投诉的内容不健康,但是不达到违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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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11# eagle2008 5 \1 K& p& j$ |( H
7 L' [2 E  e" v: w) {
请执法版主把该帖中相应部分改成“文明用语”。8 r4 y5 y3 [* R# M
4 i0 e" ~! y! Q7 ?0 f* h
谢谢!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1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执法版主最终以2:1不支持投诉。此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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