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W4 D- W) H" L* M 而且,如果整个欧洲和亚洲不作出类似的限制,单是禁止美国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将无济于事。德国或香港等不可能会实施分业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长时间以来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者。如果美国重新作出限制,在资本市场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美国的银行完全可以到其他国家去从事被禁止的业务。出于同一原因,《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限制性条款不可能适用于美国银行的海外业务。* b. W; _1 s: u$ p' P6 @
. i6 f: S8 i# u2 W# u 其实,对国会来讲,一个更为现实的办法应该是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尤其是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超大型银行。这样一来,某些大型银行可能就会决定退出某些特定的业务,而另一些银行则可能选择缩小规模。不论哪一种情况,由于资本要求提高了,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系统远离大型银行证券承销出现亏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