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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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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u: t6 [4 Y' T' E. ^
. r6 {( P$ W8 _1 E+ T8 L8 E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D( m1 z( x2 j+ @2 [  T/ \8 z8 V$ n2 O5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2 G7 u/ e. @  w7 r7 `- o
) c5 v6 r  Y1 v: m
谢谢大家。& |, E2 m3 g( O
; }3 f% p3 c' N' f: _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7 g* n3 W) U2 f% A1 B# t5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L6 o* V9 y: Y8 K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H7 c" A; U+ h3 [5 J; K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K; F# W* m; ]$ _8 y9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Z% h8 _* N6 G4 p  `' I( t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 J" O. y; p; X8 S
同意小美猪的2 b/ {7 x! p) N& D7 s9 J! a%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Q2 R' Q/ j' {6 X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d: {* H4 k' V+ y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8 e5 R: L, ^; y; `% ?' ?8 b

9 R! c3 i$ Q: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D6 C. H) c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x0 E7 e  G9 @4 x/ V
" S! t% q2 c6 J2 b' T% E1 t. y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B7 W; \4 n  X" l; d2 D7 c% s

, |8 P/ a) x# Y" k# I( K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M; S  }% I# U; i1 S) `- X% f
( d9 m8 B. D; ^3 z$ K" g# R. l6 K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W% [* x7 Y*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1 x. ?4 S! @-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M% y) l8 E' P4 x9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F9 }- P7 W% r. a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9 X' G/ @4 z$ d' F: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I: I* f4 a, m9 p- v3 R+ |2 s) F8 I( _. g1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z" C6 f. F& {1 f2 @, ~
0 L6 `: @. ^& g- b! W8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A9 ^9 }* h5 v&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8 @0 Z( Y& r# g*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X5 l  J/ Q# ]: V* z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p; H: S0 |4 T( R! s1 O) O8 X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Z) a3 s4 p/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8 j7 Y: o. g1 T, o. `" w1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o& Y1 O! S2 B& s9 c6 e9 R$ L

+ y* w9 n& S% t1 e' X* w/ u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w4 o* L8 Y& ]/ E# o- Q& n; X6 u$ @) a( e0 K.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7 n/ R' O' w6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Q, q* L/ o3 k

' i4 O) K/ `(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 r- L* a1 e2 Y+ O4 S2 u
) B1 Q& d5 H*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u/ V) }: k; p4 \ ...
( p7 {# k: X'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9 ?: ]0 Q+ C) a  a8 T5 n1 U
# j/ x9 t9 a! L) h; D7 v/ _6 j2 T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P# U- o1 Z' ]: L/ B
3 P3 a% ^% |4 r* p) D# n; z2 H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6 V) V7 V; K5 s6 X) C
& M! D# u1 \% H9 o& v0 [! H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4 k: L7 J7 B3 c8 ^0 c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_, ?: b/ p$ v: X) q$ S9 m9 @: j5 h. C8 k1 \( N7 X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5 u$ q8 k& R- t
( m/ [( m7 @$ [4 F5 C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_8 B8 O+ Q  P" b" b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N# u/ E: u$ |5 u7 F2 `  L5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k" D' o) w! x5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 b" Y# O0 u# I( c  C
) W1 p9 `3 ~. e4 v7 u* |
不 能 同 意7 w/ g, c4 M% y4 h5 Y;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 j% i5 I$ G. h1 @+ f4 G" X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e1 u% v! z% Z( S  T6 ^; f&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 Q6 @) C  l, b&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 m& x3 e  r2 q)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1 Y+ @7 M$ Y, r" x* k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v' l/ A; ?9 `

- I, C# b5 k7 ~. }" ~- I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u9 m0 L$ c2 s7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k$ B. Z5 Z9 Z" C( A5 Q2 e7 B- {- p5 h$ h  a" I$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 K/ z7 t9 m0 H& Y2 f& W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V; q1 z2 Y0 {8 `1 e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c( E/ _& m/ c4 M2 l4 |希 望 别 介 意  
3 F% T1 Z) g* V% o7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3 W" U& A5 {8 V, \5 r4 f. A/ R4 t4 D' O. m5 u"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e5 B7 Y5 \" f1 B3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 R+ K! x7 Z9 {3 ?3 L' Z/ j

9 l( E- f/ E: ?, z( V3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K$ y' f, r: T' X
1 @6 p* `' w! d& `9 l9 H)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_* j" I9 |* S! e ...

- s" O: F; E: K8 \3 \4 ]
& w( q1 a2 ?/ S, i1 B) H$ V, W* X3 m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0 N" c3 r' Z, k& a+ j5 F% T8 d
+ J$ W4 @: O/ V0 N2 l; a4 l2 J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k5 N& ?+ d) f5 N: h: e8 e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W. D; h/ W3 x& q! m% u8 h

& I* g% k1 ?* k: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z$ ^: d: r2 h2 {3 r9 w/ m2 p
* j* E( _/ [5 q
支 持 .
, q0 u# X% r9 T; m& z  \3 u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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