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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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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A0 z; c) }. d4 o, n$ g
0 L. k  Z) _# g1 ~# E, w,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z" E0 K6 h! o7 a: E

6 U$ H( ^2 E9 X. z* ?* D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j7 ?0 V( n3 A: F8 H) m5 |% d- P2 B8 m
谢谢大家。
  s" @+ H3 k( J, o9 t6 g0 i1 M0 a) a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w; u" I9 P( T9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Y  K5 d' p. l" C, R- P, r*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D% y% r9 m$ ?0 q0 W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D8 k1 M- a& W: i9 j& {: g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M7 v) R3 I  g; p, |* I% k-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k: M% \7 W( ]! H
同意小美猪的
1 ]0 L2 t2 G1 j; w&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I9 A& I0 K5 r5 H' H;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O. y8 [7 K5 e9 r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c+ O3 b8 I6 w- r- d5 E
, O4 l5 |  J6 g  M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S. j) @" U, Q9 H, M4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k, F6 ~3 ~) h. b& B- d, _# n# M;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0 T! P$ Y7 Z# R
  S8 z1 ?8 k; G+ A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r$ ^  Y8 U( u( w( q$ {9 O' h8 O: W. L: z%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Y* Y' G7 b. X-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8 d4 o0 m* r- x( p$ F* Q)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5 |# s: m( j. X0 L2 U# g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R6 w( v  w2 b: W5 A; P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X0 q5 z1 ]" ]8 s: S4 l9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X4 b0 m. @$ f6 o% o1 p: R. \2 ?,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B- P9 g1 A; |" o* ^6 r/ }
: s8 \8 c! Y; F4 U2 _( @1 s5 P%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m; C0 H0 h7 s/ d1 F$ f9 D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7 B1 i5 L5 R7 G  u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b3 S% W# Z" ^3 f# M! f; R3 j$ e: v2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z' e* c4 c# z8 p.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6 N& L# C9 z" X& H  `( ?9 D% y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w, g' }. k- ?9 t-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O! [# V& W- j: C

. F) T% W5 \6 X: _: C  B0 Y;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e+ z: M2 t9 U5 }- x, q
5 N7 Q( d( v$ A[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2 [3 ?/ V7 `# U" V3 s9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W4 W) F" [/ k3 J# N9 R+ n( l$ L

0 Y, P* O3 _# }+ m- @, E: g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Y2 k1 ?. ~% h  @8 k9 {
: K# a" S4 U/ a' @/ X"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U- t+ L: O- b) G, t  s4 P- S ...
- Z! ?" _* m& |2 f% [9 Z& g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6 }3 y4 Q- n6 b$ [
" G) S1 P/ e: J0 c( r/ B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D  n4 o9 @* W: i$ W7 A" w
( R- f* f, |4 N% K/ m3 F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3 r' S  p6 |9 w2 e' @  Z1 |# M* d. Z
& ], T: t- [1 z' t: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9 s; O" w4 O- k# ?- h7 _" A0 Z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2 \  ?& Q- K) \) j4 L" Y
9 ~, l8 ], H  a- h7 Q+ z4 C1 P, L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b1 z. d1 e. J9 c1 H# ?- i
5 y1 n# [7 R  o4 O1 B3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V9 t* h6 D0 X1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1 s; v2 F* J  s8 }$ i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E( u5 X# M8 A3 R0 L'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 n/ Q9 d5 f; F  E3 h: h) V& E' x9 l# q
不 能 同 意
- r/ f' c+ }9 [; j+ C; O" s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2 i0 `" u6 t* b& L) p: H3 P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 o6 N5 A4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L% }9 }/ v/ S" O0 |)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o" G# \) Q0 E3 _(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e7 S5 C& x% x, R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J2 y3 q! V! t0 s; z6 Z) B
6 L  t4 L0 g& B- Q7 n- x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A0 l7 B! K* Z5 U1 b; x) p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I6 ?9 m% ^7 i4 s- ?
: \* Z1 y! s8 q! u, Q2 E: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X/ P; n( m, Y: u" ~0 a- R' R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2 T. E  J9 \2 \- N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D% q. i. @; R$ C; F& Y! a5 a希 望 别 介 意  
, {0 T/ E+ K) E" K只 是 打 个 比 方
  Z: n# r! \  y$ y' @( h( u, V, `, O6 q' C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t* z6 l) t: t0 r3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J7 s) j; I# F( M3 Z
. Q6 e+ ]5 F0 p. y7 X- B, d# {/ r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Q* B& g- {. O' d% p; v, X
" ~" I+ u* z  {/ Z+ N! j.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 n1 t" q* D% c5 X1 _+ k+ n/ z) `, D
...

7 g1 I& J3 ?7 J. Q# ]5 t+ R. e
* T2 f+ Z; o# \5 J& R7 R+ T: E# F5 E. }( l3 r$ j; V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5 k, D5 m2 E6 T: s" w0 y8 Y. t0 G/ \3 U3 y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D9 [. c; z1 D4 m* v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u$ s$ p, x3 U0 q" @. U& Y" N2 Q* j,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i) v8 F5 a# g1 r8 N. b, v8 H
% G6 W2 D  ?% l" _  D: `
支 持 .* E$ e8 b9 y  z2 P! K6 N$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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