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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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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A: G$ A& K$ s2 q, _
$ Q2 m1 C9 z0 ~0 e# x#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1 M  P* l- p3 K& @: _) J/ S
. t3 m' v( ^5 F/ T! q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M7 N2 p2 \, W6 z  Z2 k

" N, P" h: Z0 m2 F/ M1 T' f8 j; h$ a谢谢大家。/ z6 ^$ N  a* C1 @

: x1 i7 Z) V6 c+ a  }5 @4 ~. s% F[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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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S' f; L6 }7 b+ q) l6 a8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a0 L$ ]- M* S' w5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d) m, Q( [! ?5 P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m% f3 m# {( f! {# s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h& f1 \6 L3 c  Y; b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W8 e1 Q5 s! t1 ~
同意小美猪的) j1 }7 a, ^$ W1 F9 K& E% }/ z9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k5 s4 {4 Y: ^. U% `, m;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h, D: l/ P3 J2 i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Q" ~) t* V) O( a! q# k. P8 B1 V: C: n4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J; g" n* X8 g( L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k/ P/ F; l$ F- x9 L$ g% K* F. p6 D8 d#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k9 h: |& o: O- S

: {; C+ c- T! u( ^* U$ a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V9 q- B$ _* K6 d- S1 b5 I9 C7 [6 o& u) i1 i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 _* E# r8 B4 I# C5 h0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Z9 C" ?. n* V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D5 V# s& W# H9 ~% J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x8 m4 `& [2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b: r! j7 P  I6 i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G6 U; L  `, K& {2 e& a

/ n: }# H& B$ \5 A6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4 ?/ c6 x9 W( m4 X$ s! w" |

$ j& i! ^: o7 B7 v- g( p;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N5 L# `9 F6 Y* r# c2 ^) Z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V6 v1 P' E- v5 M" O! N;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N5 e) b9 K  `# [* h% z+ k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4 P/ F, j& y1 z; q$ C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A3 a4 @- K0 R8 j. j1 b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 D- X/ U)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5 r  X0 n" \  r+ X8 t  f7 m
  x. T0 a0 q: v) k: D* c*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 E0 u; E# u4 ], _5 \. `" r. E+ y
) e0 Q# r- W, C6 G& ^, K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p3 h  L& g* p*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r$ T/ t" A. _- m
5 X* G4 ^: ~' g! f2 O% h9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z% o. s/ ~, e! b
4 b. F# g: ]  P% Y4 A0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7 q9 Q$ C8 N! g ...

3 s) v1 ]; l, b" e% a) t1 v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c- {7 ]" H  A2 l6 E* C
/ k/ `: N! f2 b1 j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L$ i, Q6 o; l7 L) h1 t

/ a. @8 Y+ t  H) p: b; E6 M- N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 s3 M* L' P0 g6 k4 g# w
# N. _; F$ K( A: Q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X* u! `0 d0 f) G& F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h2 Y' G6 A  j' D% N5 v
# A' ]# ^5 m* G, i6 K( G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R9 G) \8 a) J# u* v

$ r& L* }" ^, m# \* I  s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K/ J+ J* j- h3 p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Y! y) N3 D) x4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L+ H" U( `( `! b; o. l7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d. V1 W2 r# ^5 P& z; q6 |) B- N5 G; A0 z: P& `
不 能 同 意
; _/ X0 ?' e/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C/ V1 r) d# s, {8 O: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b& Z. E- Q( d- L8 T+ u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C  B! ]& v'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 e4 _# Z8 v! {$ i4 s( _&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o5 r) K( M  R8 ]5 o6 m, G, p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s' ?, a# m; C- Z6 z. u

# @( K& h" z1 {2 t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B( p- V6 ~8 k5 _& B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Z2 f1 J; g9 z4 `. Q+ V2 H; _

& r9 t; k0 X5 T1 b  u" ?0 I1 q" M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K( ~: ~+ C6 L/ b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 f6 s$ ?" `4 Z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p1 C. G/ T' N7 {7 C希 望 别 介 意    ?  m3 d& x: `' x( m$ W
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D# s6 U/ L" t8 ~
) V" f- C# w" _" w/ z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i. c/ P1 |% m2 p8 R9 ?7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4 O1 }3 }# J
9 m9 G' k4 N$ j! T  O$ ~0 B9 |!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8 n6 Z- |5 g! y  {7 n$ q0 k2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7 u( q; S" d/ H" V" B! Q; x# d& H
...

) a/ L$ W& X1 S# A$ Z0 r% d. J7 ?' z8 ^8 \' J0 E% L+ Q
& H( W/ v; a+ h, Z8 i) e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Z$ a( m) V) m* a! B
( G8 M* V1 O) H+ S"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m& K: r& L' m  o+ \8 Z: t-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v, D: u! E5 T2 m& A: ^! r6 R
& z7 G1 Y5 V2 E$ ?4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d( h. [1 r- E
8 S' \) _7 v' Y9 g& D. u( H
支 持 .& d" R9 u4 [' W  {) ^6 @3 S$ A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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