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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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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D/ T7 n, _/ ~$ v* ~( g
% O/ n2 S  F. ?( o: G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2 p7 M$ y9 @. r. u
% \8 p1 h3 |- i9 I9 B" {4 a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 T, |7 M$ z  `5 G' [' J
8 V2 K7 r* f3 b" i$ P" J谢谢大家。' q7 G4 x$ q- v- v0 N2 m

1 F# ^- O: I6 l[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3 X9 i+ z3 F5 u- u6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X  k2 X* j/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2 {9 u$ L% z0 ?7 V6 g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L) M: A, O+ F7 D3 H& [2 n" \! c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l8 j: W! h0 E, Z% ~$ ^3 ?4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 |* J$ d同意小美猪的
* Q9 v- ]. j7 Q, o1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n4 W9 H1 b- {1 p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l* T- N; E7 B. J/ h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6 q, ]* Y* `; y! _2 ?- d9 ?
3 L# U& g. w" d8 ~" N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d% N- p9 a! Q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M# u& J: d4 v. g+ T, ~

- w& ]! c; Q3 p7 U' b5 Q! C) y6 h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z& O4 y* u4 Z3 j8 D! A* n: g9 l  _

9 _2 k0 x4 w" a) Q. @& r0 o5 o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2 T2 Y8 R: G& l0 c; w1 s
( F& I, V0 f& g! c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l- [! W5 ?7 v7 @9 o. E7 F2 G5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 |/ [7 O8 c5 f. l% v7 F  @!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c# ~1 p- w- _: `%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H9 y2 e! d, {. W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l3 i1 z/ y$ o2 R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B: Y2 }8 P% T" ~% W3 A4 w0 H) f+ ^! k% f) `"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q3 u' j2 G# ~* f# [1 R  J4 F

+ \) F/ v3 M(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9 V6 [: D3 c9 D8 M4 O8 S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q' v8 d, v7 W9 b7 `- P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e5 F' k+ m. F4 i! h- y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q7 R( L8 k" A2 n- b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A  {* q; ^+ z/ S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j$ u7 v1 U) k7 N! _7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A$ O8 L" c: f! v  w
1 d/ Y5 ^) f# P7 R. D6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I7 \( U/ H6 y$ I# q

. ?  A: ?- a- @; @7 J- w! ^* E; p[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1 R, P- ^: [' p" e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v# ^; [: f" H2 _; N
$ R6 `3 n- [3 D- c0 d  B) d$ x/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1 ?. u3 h- Z- _( f1 R

1 P5 K4 P" b* W" V% `. P; b! |  T- T9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H' S% C7 T/ ]* e" n- _
...
  z1 z- w/ _- V% M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2 W; ?& Q0 n& u! m6 C) f3 P' d' @' b5 B; S+ [% T1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 h+ x! t4 |7 ?
6 s3 x, U8 |) e; S( m# i$ A" s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w4 s7 V) I  Q

0 V8 }* ~/ s/ O; R* C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D( i$ [5 m% C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 q6 s4 }  _( L& R! j: I8 o
) I9 E5 B! ?/ h( X3 e* S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t# ]9 p0 j; J" k5 H) A' J( {( j
0 y5 H% x' L9 W* v# r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v1 Y! m% n" \+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 G- m" o0 c)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_. Q& B/ a5 x2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A* j* A' \
- R9 U4 r" A1 E% k5 T5 h  _不 能 同 意- @# t1 |) f9 F! y;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W& A: `+ q1 L9 Y% S2 \! w. {6 e; f: s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W; ]) f; e/ ~) o! F& A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v1 W6 d* k" V/ s*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y- U8 O0 {+ M! J' I4 f5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 z' M' }5 a& }. N  h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k) h$ H+ a- l" d8 ^" i

% `$ P$ W2 q9 f; C8 Z; m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Y, m5 F0 A! s8 t9 N3 ?0 g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q1 M! A; u+ C3 h0 \3 Y* x4 o4 \+ h) n' `& O0 g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f; z+ K3 Z  P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q  q, g) f6 z# C# p" m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M% \# q5 [5 h! f  ]2 \希 望 别 介 意  0 u& [, F0 a% v/ D) `6 Z0 o7 x6 C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V/ ^/ [$ c- k6 ?' |! u8 K$ m0 z; O) K4 D( m8 H2 y4 \  G, A9 U5 X' n"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2 h$ S6 o: n5 s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7 W4 z! K& Q" `& k7 L; u* ?# x0 `$ J( M4 F% ~! o) m;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P% B: S0 e" Z! Z- U& M/ H( q" `( F9 z8 ?( j- _;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 P9 l! `( t2 M
...

! e  J6 G5 I: ^! i/ c& h, n8 {  v) J

( f$ f, A, k5 o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X$ q3 _. U. J! P( H9 W; h- \. D# n2 d' L6 F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j; t; M5 u3 n( z5 u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e1 C/ O( l3 k  R2 F. T8 V8 N( j: }5 a9 f/ _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0 ~4 l! \) O. {# S* l0 g. G0 ~: |6 E( @" ?3 w# s: S9 }# J: L
支 持 .
: G. J! F% S7 a6 s0 v( D& o7 m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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