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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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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E4 B7 P: `4 A' Z2 v
1 u4 @/ u, X; u' S" R9 S8 U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S/ [1 o& _$ d2 }# T; q: k* n5 {& W# d6 c0 o1 ^1 n0 V%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v. q  x0 G' O8 F& Y
. P9 A7 J& H4 z$ Z
谢谢大家。
  r9 S$ a) w; P
) s& x  U$ {3 K+ N[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 h7 r4 {! R# ~4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8 L5 k* p& k# _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q2 ~0 i% R' ^9 L0 T7 m% R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h4 W- F" m) h0 w- p9 r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Q8 p6 Q, Z% }9 |. z  z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S; w) d0 b9 R, {. n( P: E8 R同意小美猪的
( ^! C+ F0 B0 a- X' k- e)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C, E4 m/ O8 I6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f5 }$ N5 w% g: P" u8 F4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x# m: L8 l. ?
' T9 t# p1 |; U& [%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S8 b# M( P$ Q6 r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7 {/ h* o$ m9 E2 K6 E$ P. c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t. j7 e" o& S6 w4 q* ]! c* x* I* N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6 g" ]+ U* M* ~
) F9 q4 [& l3 P( z3 Q6 K- ?6 Y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N( p5 [" H. o9 I3 f$ `+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8 _- P2 o( ^1 t# u% m, I5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J( ]0 D3 G3 M$ C0 F$ D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E" Q, n* C" [* [* A% q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p& U: H" B; T- T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g) H. t) R) w9 y- \  _0 x

* p1 H$ @; c3 U5 I' ^8 `0 m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_0 T5 ]  i# n/ v  W) I8 J  T
) b% J. u$ r% X8 E7 q/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 R3 m  h2 K1 v) p! ^) S1 `( M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b1 H" {+ @5 Y  J5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5 {3 [" `( t' s% n4 L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C! {5 M- b1 {# r& [0 x" v% x0 S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M7 ?% e# w8 L' e9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O& s9 |: F0 V# J6 d(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W" X: T$ J/ J3 j" ~" X- e0 k9 _9 `" B" I4 R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l% u! C! Y2 X) G
* D' C+ @$ j; `2 y9 V8 c1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S6 b" W. p# r2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N- g) I$ A# I8 H/ }  m# ^
5 q$ _- ]2 P$ i0 h" C5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3 g$ d' M  A6 _* a2 g' s7 z1 w! p4 z$ i0 l8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M% `4 X" v  \0 }9 k! w! ~1 d ...

- ^5 T3 F5 U) x1 N- n. J& D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T% f& L9 I1 h% i. Z! F8 Q% W5 T& W/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Q2 _% C4 s$ J: y: f' |% m

& B+ i8 h% o" r9 o8 F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W5 A- r" u, J4 H

. n% c& u$ O& f3 }+ @9 E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y9 ?- I7 [2 z4 l$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2 H% A. t3 A

' V: w7 T7 D: \- a: Q* y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L* ~, }+ U  u( x. E) Y
; [$ }( ^1 D! S8 I6 W5 j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e8 z/ o6 \/ K5 t( N+ U$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a" ~$ z2 q" |- B" J2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x: R+ A, X9 l/ ]#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R- U5 z& e1 i& X8 y
5 g3 k/ O  t# i1 R: M. }8 J
不 能 同 意
) f5 }6 r5 y) N* I  ?' _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t! @. w7 t/ _: I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B* o- @: r6 s$ [0 B+ [;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S' p: w% \" p# x, ^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x$ v2 G,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 ~* S3 l" T+ R7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s! J4 U! y) S0 R1 Q: z% [& A" t
6 |$ Z3 u' a- f+ C7 [) N+ C- O) z! g4 n. j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g' C/ E. T1 q; a  W4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B: V7 Z! Y! U0 N0 Z5 Q! F
5 L) t) P- \7 c4 ^" _7 G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m& x* _$ q4 ]0 H. d+ E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4 M9 W8 c  t% S"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9 a5 Y* x% N/ v, `希 望 别 介 意  0 S  p/ V% d& P/ x  h  t# _6 l7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 M; y  d7 W& L$ z2 B( G! M) f. e" f( t6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t# s4 S6 z8 I4 S! a9 ~# I6 {! g5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s( k! z. c3 l
. ~7 z/ e4 ^- A: K1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A- \7 k, `
* U) w3 C4 w+ F0 E  {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i$ {: d
...

$ v# l+ _6 C3 C, F$ b% O8 P& l9 q* g0 G
! x$ J7 A  R+ Z/ f5 \! H4 \/ K$ L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f; b6 B0 J2 F+ v1 Y6 ]
2 V6 H- M. o5 S8 d0 |% g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J8 t% }) D) g! g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q. v* ?; v7 g& K: S! e
+ M, B. C( F* B8 Y2 }+ p- a;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j" s6 I: }5 a. d
6 i* z! A/ p% O
支 持 .. s7 V8 u# L) Y2 |* e$ S(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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