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报道,联邦移民部日前修改移民法,加拿大公民从海外合法领养的子女以后不必先取得永久移民身份,然后再申请成为加国公民,而是可以直接申请。被领养子女已成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可由家长代为申请。新法例将于2007年12月开始实行,但只针对1977年2月14日之后被加国公民领养的海外子女。/ A& N% A, p( E$ J1 K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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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移民部规定,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且居住在海外的加国公民子女,如果仍未入加籍的,应在2007年12月22日之前提交入籍申请;2007年12月22之后,凡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的人士,必须先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然后才可以申请入籍。移民部还宣布,一项特许在海外居住的加国公民收养子女取得加国入籍公民身份(discretionary grant of citizenship)的过渡性政策将在今年12月22日移民法修定实施之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