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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很多人在RRSP方面有很多误解。有人买了不在当年报,拿到下一年。这种情况其实还得去找CRA做前一年的ADJUSTMENT。3 o; h9 X2 U' ]% p' P
关于配偶的,更糊涂。下面是我转载的一段,说得非常清楚,请要买的朋友仔细读:+ l/ `/ p/ s* z( r! s
配偶RRSP (SPOUSAL RRSP)! V+ D7 n# G. k- ^# G
配偶包括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A common-law partner includes both opposite-sex and same-sex partners)。. F) q2 K( o& _9 x2 n5 G
纳税人除了可以给自己的RRSP供款外,还可以给配偶的RRSP供款,称之为配偶的RRSP(SPOUSAL RRSP)。但究竟怎样供款,有何税务上的不同呢?
3 B# B0 Y2 a0 V, G6 F1. 供款到配偶的RRSP不占用配偶的RRSP供款限额,相反,占用供款人(CONTRIBUTOR)的额度;供款额由供款人用来抵税,不能由配偶用来抵税。比如,张三在2002年共有RRSP供款额度$10,000,他可以投全部$10,000给自己的RRSP中,或投全部$10,000给他妻子的RRSP,或者投$4,000给自己的RRSP,另外$6,000给他妻子的RRSP,只要不超过他的$10,000的限额。如果他的妻子在2002年也有$3,000的额度,她也可以给她自己的RRSP供款。那么,张三可以用这$10,000抵2002年的税或留到以后抵税,他妻子的$3,000她自己可以抵税,张三不能用她的$3,000来抵他的税。' n x1 J) D# F6 \/ H3 m- c
2. 供款到配偶RRSP后,该供款就成为配偶的财产,而不是供款人的财产。 |- _& u9 C3 p. Z1 B: X) F
3. 供款到配偶的RRSP存在税务归属(ATTRIBUTION)问题。如果在供款当年以及未来的二年内,配偶把该供款取出来,则该取出来的款项必须算作供款人的收入,加在当年其他收入上一起纳税,而不是加在配偶的收入上纳税(税务上称之为ATTRIBUTION BACK TO CONTRIBUTOR,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配偶的RRSP在短期内避税)。但二年以后,该税务归属原则就不再有效,取出的款项就由配偶来纳税。请看下例:
( G: S% T) q2 q8 E7 Z# f在2000年,JOHN供款$5,000给他的配偶LISA的RRSP中。如果LISA在2000,2001及2002年中的任何一年内从她的RRSP中取出$5,000,这$5,000就必须归属于JOHN,加到他当年的收入中纳税。如果,在2000,2001和2002年JOHN没有再供款到LISA的RRSP中,LISA可以在2003年把该$5,000取出,不用归属到JOHN,而是加在她自己的收入中纳税。
5 k- |& a: D h* ~) m7 ~如果双方因为关系破裂而分居或离婚,该归属原则也不再有效,即从配偶RRSP取出的款项不再由供款人纳税。/ |* w3 S3 ~9 i3 h
4. 配偶的RRSP供款并没有比供款人自己的RRSP供款有税收上立竿见影的效益,但在将来的确有税收上的好处,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配偶双方的收入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别。通过配偶的RRSP,使部分退休后的收入可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方,避免收入全部集中在高收入的那一方,使收入比较均衡,从而达到省税的目的(INCOME SPLITTING)。比如一个家庭主要由一个人赚钱,收入相比之下比较高,另外一个人负责照顾家庭,收入很低或没有收入,这种情况下,配偶RRSP就很有必要了。3 [' {6 x' C4 _7 q* x$ `* H, n
5. 如果纳税人69岁以上,仍有未使用的RRSP额度或仍有赚的收入(ERNED INCOME)而产生的新的RRSP额度,他/她不能再给自己的RRSP供款,但可以给配偶的RRSP供款,条件是配偶的年龄必须在69岁或以下。, t) U) T8 f! W3 U1 P: T
配偶RRSP用的好的话,是一个很好的财务税收规划手段,但并不适合每个家庭,因此,各个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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