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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ewdream

投诉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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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楼 的帖子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跟贴”“上诉”是两个表示动作的动词,前面一个动作请你不要另外发新帖,后面的动作请你上诉。上诉当然就要符合上诉的要求,这个要求在规则中很清楚,而且你作为曾经上诉过的人,事实上也应该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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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ewdream 于 2008-11-12 15:06 发表
9 G. a# o' c; P$ M; n  ?1 K“跟贴”“上诉”是两个表示动作的动词,前面一个动作请你不要另外发新帖,后面的动作请你上诉。上诉当然就要符合上诉的要求,这个要求在规则中很清楚,而且你作为曾经上诉过的人,事实上也应该很清楚。

: H7 N5 K3 L/ X( u# u' S; H0 z0 f
跟帖上诉连在一起,这两个动作是相关动作,顺序是“跟帖,以达到上诉的目的”。
- K8 D& s0 x  C0 E9 ?) b8 X6 v; i+ M0 I- ]& m: i+ p% `
爱城网执法一般有两个套路:( B% r8 F+ u9 }# R" r+ t
1)网友起诉,那么就牵涉到被告应诉,然后执法版主判决,再牵涉到上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告应诉和对法庭上诉并不等同。
$ J* l/ E! R, \$ i# U% C/ T
# s. u1 f2 V' F9 L2)执法版主起诉,就是你起诉我的情况,这里版主同时作为原告和法官,对被告立即执行了处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对原告应诉 = 对法庭上诉。我认为我的“应诉”贴,虽然从术语上没有准确的使用“上诉”但其法理可等同于上诉,因为面对法官的必然处罚的“应诉”就是“上诉”。
6 a- y) I1 y- W% E+ j% l$ M; F
, u# H/ }$ ^2 m# m' S之后的帖子,我因为之前写了“应诉”,又对你说的“跟帖上诉”理解和你不尽相同,才没有精确使用“上诉”字眼,但其说话对象是法官,内容是上诉内容,从法理上完全可以作为上诉来看。
/ C2 Q2 |( a9 n, k. A* B. j  a, F, ]4 B4 Q" Y+ T/ h
[ 本帖最后由 小黄 于 2008-11-13 09:46 编辑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1-1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好判,小黄教授在公告帖发言,头一次还有情可原,不过在新梦提醒后继续叫汁就不厚道了,就像您老不小心驶入逆行道,第一次可以说没看清,但交警提示后仍然悠哉乐哉地加油门。。。小黄败诉。
& j) U. \$ [3 Y3 j
6 B' N( }3 }2 r; }% l浏览了一下这几天的时事,俺怀疑此小黄非原先的彼教授,倒像邱毅同学披了件马甲回来了,建议新梦你去看看小黄同学ID前面可有空格,老杨去查查IP。。。。
9 t& }. j6 Q1 T) l' x- A& H7 |' q: w$ `0 \: Z
另个上诉帖子估计是鸡蛋砸得太多了,欺负俺用的是486,根本进不去。。。。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08-11-1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maomao119 于 2008-11-13 21:59 发表 5 q* M; A9 N& b- o  ~: ~# Y$ c
这帖好判,小黄教授在公告帖发言,头一次还有情可原,不过在新梦提醒后继续叫汁就不厚道了,就像您老不小心驶入逆行道,第一次可以说没看清,但交警提示后仍然悠哉乐哉地加油门。。。小黄败诉。" \9 W2 Q. N7 a5 \; O! S

4 w2 }! X0 d$ A( b浏览了一下这几天的时事,俺怀疑此小黄非原先的彼教授,倒像邱毅同学披了件马甲回来了,建议新梦你去看看小黄同学ID前面可有空格,老杨去查查IP。。。。8 ?0 V& M- ?4 V0 L1 W

& ?% S8 w8 z- N. P( E6 r另个上诉帖子估计是鸡蛋砸得太多了,欺负俺用的是486,根本进不去。。。。
7 _& S; c1 N0 _* a9 ^* Q, F
小黄不认同maomao的判决。作为法官,至少应该先看清楚双方所呈证据。根据maomao所说,“另个上诉帖子估计是鸡蛋砸得太多了”,事实上,小黄上诉的帖子,也就是案件的核心背景,里面没有一个鸡蛋:  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thread.php?tid=173724
* F. J0 P# S  C0 Q5 \  g) L; H7 o- d: u( F
maomao在缺乏证据,没有了解前因后果(打不开原帖,误认为原贴被鸡蛋砸),而又存在偏见(“俺怀疑此小黄非原先的彼教授”)的情况下所做的判决,违反了执法版主处理上诉案件的一般程序,也因此不适合判断此案。
7 N1 y, h$ ^% [5 a6 P. a+ Z" H7 ?; m+ C# d( {9 W' ^6 v3 _' `
小黄在公告贴发言,只因新梦关闭第一个帖子的程序存在问题,没有完全参照前例。当时立法禁止在不相关帖子发言的用意是杜绝被封网友在被罚之后,大量灌水,干扰他人。而小黄发言内容,紧紧围绕“上诉”这一主题,并未跑题,也没有干扰他人。所以,虽然有违规行为,但没有违规动机和违规意愿。按照一般现实中的法律系统,不能因此就定罪。3 f1 [- j& R1 o
: O$ i2 ]7 @# V
案件的核心,还是在于:
9 j3 ]9 X. [; y4 o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thread.php?tid=173724
% A3 U/ p& }, C9 ?* M1 ^0 L6 P- D& C- V小黄对法官新梦的投诉的“应诉”,是否可视为“上诉”?
1 p9 \* O( I- u4 ?5 {- C小黄认为,对一般网友投诉的“应诉”不是“上诉”,但当投诉人为法官时,对于法官的“应诉”实质等同于“上诉”。( _8 j! r2 D7 v' C5 \: E9 u) F" w6 W
  d1 w9 {$ l: C# P8 P& j
新梦在一楼提出“投诉小黄”,三楼发表“裁决”。但根据小黄对爱城网规则的理解,法官提出的“投诉”必然导致有罪的一审裁决,目前还没有例外。所以,一楼的“投诉”实质是“投诉+裁决”。因此小黄在2楼发帖的时候,虽然没有看到3楼的具体裁决细节,但根据对版规的了解,知道裁决已定。因此,小黄2楼的“应诉”本质上应的是新梦的“投诉+裁决”,所以可以视为上诉。: ~- z6 C5 V8 ?

' z5 X/ G' F4 L1 r  Z请瓦窑和云山水月明鉴。) o* k/ S% G9 x4 U6 ?/ p1 L
* F# V' b8 o' Z: @
[ 本帖最后由 小黄 于 2008-11-14 10:23 编辑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1-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说的另一个上诉案是别人的,和您老无关,是说给新梦的。
- M. e1 y+ G# Z4 x本案例仅争对你在禁言期间,在无关帖子内发炎一事,和其它事例无关。。。。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08-11-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omao119 于 2008-11-14 13:26 发表 4 T. }% P2 S7 F$ N# g8 k# o
俺说的另一个上诉案是别人的,和您老无关,是说给新梦的。
  \, s" r4 T% w& K; R, {本案例仅争对你在禁言期间,在无关帖子内发炎一事,和其它事例无关。。。。

5 P' s0 u1 I: q$ t9 A7 ~) b1 x) R) u" s, c) l0 p4 H
本案例恰恰和之前的第一个投诉相关。新梦已经承认了这一点:
$ _; t3 ~' Q0 [$ h+ ^, `( N; ^
原帖由 newdream 于 2008-11-12 11:36 发表
' u9 G8 J1 s' c7 C1 t& ~7 f
1 L/ L9 {. W' K. x如有,请指出位置,或许我没有注意到。如果是这样,我会撤销本诉并向你道歉。
( q! Q& z8 V( k$ g
" _+ o  ~% A% v* B* w% }
所以我现在只须证明我在新梦的第一次投诉贴的“应诉”等同于“上诉”,并得到版主支持,就可以使新梦对小黄的第二次投诉失效。
* D% a- `% u/ L8 ~% a* T7 S所以我请瓦窑和云山水月二位帮助判断小黄的“上诉”的有效性。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08-11-1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虽然进入上诉阶段,但理越辩越明,还请新梦对我34楼最后一段发表一下看法。新梦作为法官,把法规本身,以及法规的原则和操作阐述的尽可能清楚,对大家也都有好处。 $ k% s6 }4 B$ g+ ~' \9 G( B; u
- s- }8 {% R, C. l
3 q0 c! }( h( g" A$ `: }1 V& L

# C* ]8 S# C( H% X* @3 z! K: G[ 本帖最后由 小黄 于 2008-11-14 15:29 编辑 ]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08-11-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1) Bump. 请新梦法官对于被告34楼的新论据不要视而不见。% ]* j: @+ [1 i3 k) p
; q7 {5 ?9 E5 }5 N6 }0 |
爱城网的法律系统的本质是网友服务网友,法官应该以理服人,如果法官仅仅凭着自身权威而强行执行双重标准,在无法辩驳的时候选择逃避,应该不是爱城网这套系统的初衷。
5 \/ f) d0 t4 O7 r' [1 V+ p4 z: ?1 O; V& a. A
2)现在小黄被新梦封2周,闲着也是闲着,小黄申请法官特许,在站务讨论发帖,内容为对现行版规的改进建议,绝不跑题,绝不牵涉其他网友。请法官批准。1 O% {9 ]7 z( l  T
* m: [0 M9 t; t; h: E; V
3)小黄申请在拯救大兵基金运行规则发表建设性发言,请法官批准:9 h2 D6 f, Z- R+ q, v
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thread.php?tid=174673
' b. F, _: `4 W+ R: B2 s
5 [' B& S- D  e- i/ _5 ][ 本帖最后由 小黄 于 2008-11-15 15:35 编辑 ]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楼 的帖子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1、关于你所说的帖是否属于上诉帖,我其实已经表达过看法。在投诉流程规定中,既然规定中使用了“必须”字样,我认为就是否定了灵活的空间。当然,如果其他两位执法版主认为这可以灵活,我少数服从多数。不过这就意味着将来的执法也会面临同样的混乱并必须进行同样的处理,这实在不是我愿意看到的。; |% T* N) v& N/ o' T, V+ ~, j
2、不允许被禁网友的随便发言是因为该网友正在接受禁言处罚。目前我认为不存在需要执法版主允许你在其他帖子里发言的情况,此时的任何特许都是一种执法随意性的表现,都将会引起将来的执法尺度公平问题,因此你的要求我不能满足。如果你希望针对版规发表看法,当然非常好,你可以在两个目前没有关闭(上诉处理还没有完成)的和你相关的帖子里发言,我会把你的发言转贴出去。2 U- o* |" L( S$ U
其他有关本次投诉的观点我就不再发表,因为剩下的已经没有我的事情了,我再发表任何观点都有可能影响其他执法版主的执法独立性,是不妥当的。
' N6 b! ]: m, h" ~! u3 t: S3、请在此发言,我会转过去。. G, M4 S- t& D5 Z" M. ]

1 v& u  {; V/ K* ]& S[ 本帖最后由 newdream 于 2008-11-15 15: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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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小黄根据亲身案例总结的对现行版规的意见和建议:
0 `) \7 G6 C$ y# W+ \+ n$ v" W$ t, u2 z; U$ t* k& I
1)版规里面有强烈的权利不对称性。
, x4 m9 |* I. Q! V: _* w7 ^3 H. i3 @( T
例一:小黄投诉他人,版主maomao用了15天都不肯处理。而新梦投诉小黄,只有1天的上诉期。9 j# X% {" c7 Y4 T7 |+ K3 ^% J6 s
这个例子看出,“官”与“民”在反应时间上的权利不平等。
0 U: q1 [5 a7 X3 ~( v% c( B7 I( K3 S9 l$ l
例二:小黄上诉,因为随意,打了“应诉”二字。一字之差,被新梦断定为不是上诉。  [  F7 P; _1 ?- x- B( m

( F, }" j0 \0 t: t' e当小黄要求释法,提问:, `9 [. D: S+ }  K
如果新梦释法认为这是爱城网版规所允许的发言模式,请问,我是否可以这么回复tutu3:
6 A+ f; ?2 Y% N! k喜欢听脏话,你[tutu3]跟贡党治下的婊子有一拼.
$ ?) _7 K" Z7 G$ T
新梦回答:3 B( k/ O9 e7 h
我认为只要负面评价的东东不涉及人身属性,即不属于人身攻击。简单例子比较:' k, c; `* F% _, w" i
1、新梦和猪有得一比。(对人的整体否定,人身攻击);
6 g: L* q3 ^+ R: I; o2、一有机会就睡觉,新梦和猪有得一比。(对“一有机会就睡觉”这种行为的否定,不属于人身攻击)。
6 X0 X' [  G- A5 A
2 n9 G' m; L3 F* ~
从此例可以看出,网友回答法官,必须一个字不能错;而法官回答网友,可以王顾左右而言他,明明一个“是”或“否”的问答题,洋洋洒洒写了上百字,还包括“不属于人身攻击”字样,结果最后还是被认为是人身攻击。这是对语言精确性的不对称权利。小黄问“我是否可以...",新梦从未答“是”或“不是”。如果对法官的“应诉”不能理解成“上诉”,那么新梦的发言也不能理解成对小黄的问题的回答。+ e0 z- i1 I9 i+ t6 _

, H' S# J2 Q3 O& s8 C; x$ H未完,待续。
7 }$ g) p5 ?5 U" X6 Y1 E5 n( D, f! N7 \# r3 Y
[ 本帖最后由 小黄 于 2008-11-17 08:59 编辑 ]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08-11-17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新梦允许其他网友在不跑题的前提下,参与本帖,分析小黄的逻辑,提出对版规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up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1-2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既然小黄和老藤都特色过了,特色前的投诉帖子都可以撤销了吧?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1-25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两位执法斑竹意见统一,应该是结案了。我就不必发表意见了。能否请取消高亮?这样方便关注其他没结的案子。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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