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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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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黄 于 2008-11-10 14:54 发表 
# }# Y3 p5 h# k* F4 @+ Z新梦,现在其实很明显了。如果一个释法,对中文的解读,和爱城网75%网友对中文的解读相悖,那么这个释法本身就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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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你是执法版主,但你的释法还是应该遵循着能够让网友理解执行的原则。现在有这么大的偏 ... * g* [$ X1 t/ s8 |" D7 z/ u3 [4 R, K
我的裁决不会受到民意的影响的。能否影响其他执法版主的观点态度,就不是我能够决定的了。我想我已经给出了很多解释,既有理论上的说明,也有举例说明。如果仍然不认同我的看法,请看下面的例子:
J& ^ s& e1 L' ^2 |1、鲁肃决定在宴会上一言不合就发出杀人信号。(可见一言不合就怎样是一个可以预先计划的事情,而不是抽象的性格)* T6 ^/ | Y# k/ a
2、鲁肃命令刀斧手一听到摔杯的声音就杀了关羽。(可见一....就...是一个行为,而不是性格)) ]/ @# C- A! G
3、一有烦恼,鲁肃就挠头。(一...就...,表示习惯性动作——规律,而不是性格)) V, Q- ]& `+ A z$ w/ ?) q5 R
这些例子说明,无论是“一言不合就...”还是“一...就...”都是在描述客观行为,而不是在作主观判断和评价。之所以会有人认为“一言不合就扔东西”是性格,实际上是人们在下意识里按照一些常常看到的经验从这个客观行为里面读到了背后可能反映的性格,并把它们划了等号,但这个等号是完全错误的。即使这个等号成立,只要作者是在进行一种客观描述,而不是主观评价,都是毫无疑问应该被允许的言论。让我们再来看下面的例子:. r5 J. Q: s+ v4 x
4、秦始皇一生气就杀人。
7 A& p' n9 Z) h0 _# e9 D6 g7 X5、秦始皇是一个残暴的人。
, Z9 ?% ?# ~: {& s, l' [2 p! @+ Q5 g例5是一个主观评价,因此如果秦始皇是本网网友,则这句话违规。例四则不同,它是对客观行为习惯的描述,同样被读者解读为秦始皇很残暴的意思(是读者的解读,而不是作者给出的评价),但却不是主观评价而是客观描述,因此在本论坛,这种客观事实的描述不应该违规,除非它构成诽谤,即所描述的并非事实。1 g* m# s/ N1 `: V v
, u* D1 }' {# k& B2 g& F. ?7 K: }: m0 ?[ 本帖最后由 newdream 于 2008-11-10 19:1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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