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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东,你好!下面是你发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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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新车. 想处理旧车. 1500 左右, 包括4个雪胎, 电池轮胎刚换. 有意请回电 780-76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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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J; \2 s4 ]7 G" \- Q0 B$ u根据你的广告,我在7月6号到你家买车,验车,并应你们要求,付了定金,你们的收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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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
! r7 Y2 p9 ^& |2 i$ I" U兹收到买方车款押金伍百圆整,尚欠捌百圆提车时付清。& Z2 K/ |+ W# x5 V% [( U, `' f
李亚东- @" D6 }: [4 n9 V4 ?( _, \9 ]% I1 B
2012年7月8号(应该是7号)8 O; O% m' n5 E% {
& F: b( w" d+ ], C以上收据说明,我们双方已经谈妥买卖车的交易,这张收据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我违约,押金归你们所有,如果你们违约应该同样付同等数量违约金给我们。以上所说违约不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违约”。你们违约的理由显然不属于不可抗拒。
9 s: u" C0 z/ b2 ]( N0 l你们7号在我的留言机里有留言,“令我们7号买车交押金的当天把押金取回,如果到下个星期押金就不再给还我们了。”我近70岁的人冒着30度高温天气,很严肃认真的办理这件买车的事宜,你们就这样对字迹未干的合约,一句话就取消,是不是太随便,太不讲信誉,也太不尊重人了吧?!我是退休人员,有的是时间。如果你们这样不讲道理,我们不排除去法庭解决问题的可能!希望你们不要逼我们走这一步!+ S) k$ }% _2 Y1 X; b# ^2 e
我征求了有关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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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f6 r6 }# Y5 W由于是私人买卖,这种情况不受行业规则的约束。但是作为双方的有效协议,对方没有合理理由如不可抗拒的因素是不能取消约定的,显然对方给出的理由不在这个范围。如果协商不果,可以到小额法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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