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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9 o4 ]6 O2 I; Y" q4 K$ u
% q) |. w" _! P; \/ G8 N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e/ q) m) ?0 n& S# a( t
) t! p$ `0 `# h- ~3 q' p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_5 T  s+ k- N* K; A9 M
! |5 S4 T( w. |7 G: e[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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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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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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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z7 r) u% O$ T6 o% _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 b2 P5 i; A* ?! U

+ J! b( o2 f7 ~5 _/ }5 P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b' U) @/ f$ A: D8 H- H; {7 g1 R
$ z1 }% k0 c0 b) n! K6 n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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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0 S4 U, z$ C# r9 `*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4 u! v6 e8 [' S! C1 G$ N7 C0 ]: h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o! f# t1 g7 O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J1 r# v. f$ c2 o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0 v  j* s$ h, Y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8 X2 E# o* _/ [3 f3 s6 L* o; {, k: w2 D) Y$ Y1 H" n1 J' j0 l' g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f8 v) c! N9 {! \2 u, T3 P- l( q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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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5 g9 f9 R" I/ K  p+ o7 Z
) f) J4 d7 H. S2 S/ f: m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y8 p, V( B% ?2 n' p' Z& h0 _$ w# J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E5 u& D# x' {# w& w! R. o5 t6 \5 J3 v4 L! h" m; l; H. A. X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S9 J- |! T3 u- p. w! `7 ~, r9 h; k8 J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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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g4 B% q% B/ s: t
) A! D3 p  P& h8 i: g9 G  E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8 I* [: @2 d5 }& ?; H2 K6 V
4 K" t9 ]3 A4 e4 l/ B8 v, t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5 `# x0 N- G9 _4 x% w4 A$ |, O0 d

( q, X1 Y- g4 K: W7 \% e7 l* O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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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7 u) C0 O) d6 H7 r: G3 t' |& l; ?
8 o7 I8 C9 }4 h/ k' R) t# H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8 L& y, {* r8 d" T9 |; ]9 E$ S; X
1 C2 R6 |0 i8 R( y8 J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i2 U9 g6 \$ x6 @& I9 v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4 |! O+ O5 R: V  q1 G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d3 I! V1 d6 D5 F4 M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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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7 v& u0 c$ q% j2 `1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y3 E* x$ m1 P' U.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8 y4 L- q, y" Q. Q! P/ L& K8 Y8 H4 S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b( @0 s" ?5 A5 Q1 l9 n. w) }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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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2 w2 T2 M  q7 E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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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3 Q/ Y  F$ d1 x! ]& o; E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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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5 U. I0 J+ j0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R: t5 n* l+ [+ `7 Q

2 H& S& ~; E& E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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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h  b. F; E& Y' z* B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u4 k7 J" S$ {0 g0 F$ G6 K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w- j$ Q# R0 W1 ^- t; v/ e6 M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A$ {. Z; f' v0 a/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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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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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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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U. C/ I) |* G1 }* h3 g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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