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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_% d# p& d; Z: [2 |* N) z0 j& Q9 {% U1 [3 Q8 T7 B  \, N- \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t2 I, t6 S) _8 J  `3 d! o" L& }

# r, s) W; l4 \3 ^) O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D  Q: r) w$ f# I1 m# h( k2 {
& h+ m9 A& E4 R3 A; L[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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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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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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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I0 S$ {+ i& L( u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7 a  Y3 B( I5 X  `  K, q5 j( R, W% a6 B; J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F+ a1 A# v

4 j: f& y: c5 E% y. A  a& S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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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m- Z( }  z; ?2 n( l- ^+ ^9 X  z/ i, H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0 k. o, l1 n8 _( {& s3 d7 H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A* ~% s0 U" V0 y; Q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U" ?+ V+ t1 N0 Q5 C1 K! T. S7 t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b- r3 F7 _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L: N0 a% `( a& n6 U3 U* H

( p' e$ ~/ J+ z; {4 ]! I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O, y5 f1 n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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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3 z( l' C2 D, e+ Q
( m' [; _) a8 T4 t% Z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8 k& m3 V9 m' n% u( X+ S" \" g! E4 p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7 M. c0 u& [2 d: c5 o- w1 N

% X9 F5 @" O( P% @* R6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N8 E2 y- U: J0 c' o0 k* x4 Y" ~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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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4 u% ^! O$ F% f0 a: V" A

( k' t/ w2 W+ I4 S: G: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R9 x  X' `0 [. Q
7 T/ j' I: A6 B# j  ^. V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7 @; V9 |4 U* b* E( Z, Y7 P! H9 _3 k( n) ^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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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E9 J  b7 ^* U! ~' c
1 [- {3 L8 W, \! T8 ^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1 F% {  ?  n* D; j, r" p: e

9 c$ L8 G- V$ a! F3 H) z6 d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7 s* V6 ]. |* c$ Y& e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9 e$ u, L1 g- _* @+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1 K3 Y& x/ {% N/ B1 E% u6 ?0 _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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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B9 [1 x0 L4 p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 P5 w3 m- E' L! E$ c5 O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4 m5 O% I0 A& S" N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6 V- a! [; f) z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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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o% a4 f8 d'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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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I" i! Y) O2 Q& G' o4 P'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6 S. ?1 t9 W$ {  {
: [7 C- n" `  w- E1 `8 j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0 [; ?. S6 P0 c* _2 {# A
. J; b( W4 J% H9 X) J# W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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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V* p4 k! @0 D! E0 w0 E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8 ^' N* j% }! O6 }, ]* i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c' }% ]" ^$ k4 n" i$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3 `- B4 M) T' ?# U5 k" M* p% g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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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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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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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7 R& J- r* z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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