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005|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r: C7 w& i$ W% z4 u  Q

# k7 y3 o: u& I; b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7 \" o5 L! ~* [/ |+ d0 [8 K6 D; v  V0 D9 e( E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d  X" |& p' y+ G/ l. ]
3 k5 A( X8 D- Z' T/ N. l# z' [7 `谢谢大家。8 h/ n) H5 L, d8 g# a. J, x' C0 A
5 Q9 g( ?8 q5 C- v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C& Z# \: W0 g! S" b8 u4 v(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n  V" |2 V# M9 Z" y% E! b1 Z0 J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y9 [, ~! D8 D) T3 S6 r5 q0 \. Z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G) j* e+ S; L# a/ j& z7 P# L% B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3 {. w. g& e( O7 }  t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0 S! X! v4 Q" ~% O; Q同意小美猪的
( F+ M* i: ]8 g+ C# k% P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G4 m9 u; I. e( D0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g6 A. G5 s+ S) y9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F+ r  V2 S( ^3 `% U" A
( h) P4 L, B% M$ Y3 z+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f; M1 h* v) V8 f8 Q,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J' w5 e5 Q0 B. U" d( q6 w. l8 r

& }1 }8 x1 C7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v' w3 o  `0 V4 N) Y

3 J# t5 c& l* _" O$ h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f9 Q- e/ v: L) I  a5 P  \9 {, k

9 x/ S; Y# r) H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 X3 r4 ?0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u; ~4 T  i" ?&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5 h0 _6 O9 j; c4 V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0 ]0 u2 j1 M: N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r: ?2 T& p$ n; `8 n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5 n: y$ I2 ]' u8 @

6 d- ?7 T( i! z# ~* A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t4 ?8 n4 `8 i5 A. ?6 i6 p
. I$ h# m0 ^4 z+ ~& M* _, r3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U: D% Y" q6 P( ?; s7 Z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V7 J# b$ j2 C% M- S) V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3 _3 _& T, U! n0 b!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W, j/ w: Q+ i4 f# m, g  n2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3 B2 R) `% [, `  H"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3 I  @7 U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h# ^) J$ Q1 X" u3 ?8 y6 j; T% A
# `( F" h, f! ]- o+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6 W5 I, X- j0 o& y# y9 N; R" k: O( ~, s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G! m9 M+ R/ X3 l# ](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8 K. S3 C! E$ h4 D) `; R! O! \1 i6 l6 @; _+ k* g2 z4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3 {- A6 V4 X" |6 l0 k
. M0 H, g( A3 h, N8 t1 d$ Y; q4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9 l4 L+ _8 `% ?5 R ...
0 {% O3 a! b, y' d8 c- |! n4 w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0 c) u0 ?. \+ q/ c7 P3 n! |
6 l9 X1 e2 J1 E- j0 v% Z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O% K% @0 p, D3 c+ J/ A4 \  p! ?2 c, `' N, Z  S1 M- M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o. i2 Y. g: j  \( \) i0 n  R
' l. @3 \, @6 G. n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6 K; r$ u' ]& \1 _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 a$ k/ w2 ?+ B  [
: ?/ Y8 A4 N) Z$ R* Y, f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H. t! }" ]+ n0 M

1 |0 }% P- ?# {1 o* \+ p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 X2 H# s3 [2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2 v" Q+ \5 @7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 F1 X8 J" c2 j+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r  Z$ V0 ?% B9 X2 E; Z) E2 m
7 D. O) r+ E) Q! f
不 能 同 意
8 m, ?+ j9 K6 I  Q  [0 H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6 v" J6 b& m; ?+ `- o9 J# o  e5 _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r7 V2 Y) p. H; m: R( r) g/ Z% Z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J1 z1 b! h) P0 f6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d! R2 ?3 y0 c) M: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3 @5 o1 Z. D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F5 H9 Z0 M- p  e! \6 I  s3 e4 O.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y* ]# M% ~3 ~: C& f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H9 v7 r+ p) d( ~1 D6 ]7 U. _' {0 j9 n1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 U! A7 z* e) ]* E& o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o4 |8 F/ h! l: ?  m1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P' v" B* h% K+ F
希 望 别 介 意  9 `6 R9 N3 k1 d- o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z  y/ U" b) P6 \" E  ~4 s) C" f$ ~0 I( e- `1 d" O"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z0 P4 M3 Y8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 u- v) ?. p/ K5 Z5 c  [
- _. G- ?6 O3 x6 p1 t*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r3 g* f+ v0 E9 s# C2 \) c, s* j3 d& S.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X# \: w/ Y. C! Y9 N* ` ...

* I9 ~9 p  M- J0 S
1 w; ?/ j# A% L0 e2 r1 E+ W* O& A7 ?9 V; x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u$ A. [7 n& w2 X& m
, g( W7 Q0 l- D$ u! g; L7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I3 a: q- l, `% [( E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8 x* u1 {2 W5 N# ]1 ^/ `/ L' I

/ r, f5 ?8 Z, L: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n$ I3 A0 x  F! ^5 o
4 V! Y" H, d, z8 c- Z+ G
支 持 .$ C6 O& Q' V3 }, j$ L( v6 T8 z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8-5 02:58 , Processed in 0.141866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