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177|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Q% V7 ^$ B$ p8 k3 x6 k5 y
( ]4 |2 Y2 X, z& ?3 z, e$ n3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0 z' J; ~1 t! G/ N' m- o+ v9 j" p9 R2 S8 S5 I0 A: X( R9 E* J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h# |; q$ L( D' f4 G! k; M. X# z+ M9 _( W9 X
谢谢大家。/ b- e, T, Y; C! h9 N& v

4 _0 v+ M) Y8 d% O[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7 ~3 Q7 M0 l"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 f, S  `/ _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F/ m3 n7 v: K2 a8 t) L8 n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R- Q& Q. ~( f: ^- i: ?' k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9 T+ a+ D  P2 Y5 X; Q5 d* l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R9 v( L3 f( R
同意小美猪的, t8 \5 |$ ]4 @/ G/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N! `3 [5 e, Y-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8 {* T4 j% a& G$ w-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_8 K8 ?8 N7 [- ?1 I2 Q& P! `-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0 S/ J7 E+ V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K6 @" A, F6 T' Q( d* e' ?( Q) c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T% F5 k0 G. S  y8 {

3 N6 |% H" a! M4 l3 U5 b&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W1 o, G2 g+ Q! n
- P0 D5 p7 n! x* p+ h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u& t2 X/ n" C"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u9 Z% D8 c5 l' Z!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2 H# B$ n4 Y& \  B: m; }' J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G% v, F) `( r% [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n* o( c+ q) P# L- B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l% Q( D2 u* i& F  P/ q9 u0 ^# h4 G# P1 j+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w3 D& m' S% Q9 l. M

( O& Z7 Q; @* h1 I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6 D0 r& ]; v; l, o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v6 g8 S: {3 E& T8 ^( j9 R6 p( f9 E/ x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Z0 w$ [* L+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7 M6 A0 Q) ?. |! U& w+ V1 Z# B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x$ ]- M" h4 N(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9 a9 m& u% ]2 g6 F,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z) v' T% e9 M% N- U* A: g; I

. y; |+ E* G( G4 c% g/ h5 C-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9 b" q1 b4 o+ Z
* C2 E% D6 ]/ \$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o) X0 q. L$ l4 G3 r, X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1 Q& m/ `5 e2 i: ]% [/ z
+ N7 B$ c6 |- [$ a& ^4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N: O6 w) c' m1 |6 C6 _
3 ~/ A* h7 h3 i- G% w8 a8 R9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z2 E  y( x$ b7 Y/ L
...

5 r6 ~$ {7 r. d& f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o" C. S& B- m1 o2 G, X1 Q

( N) P' a; t6 q1 e% g8 \, H: \3 D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1 \6 h' ^  _$ ~% A1 [
# |8 @! h6 z# _-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b/ N( t: |% O( e/ W8 l7 s
) L5 s' Q: r4 B: z6 l8 g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w- Y% S' S3 s9 m3 [& r& u! J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P1 l/ c! ]7 l

- t/ i2 ^3 y) C+ X- h1 W/ v4 B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k+ H7 P/ D* j! \; P' U, ~- ]5 [& g# F& o8 u& {& V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I: }5 U8 v& g% m& D*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 U" g! g$ g: u- l9 i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8 o& x$ G6 U9 B( _- t!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 r$ Z6 i1 O4 m8 h

2 Q6 H: ]1 i% S: d3 }不 能 同 意
- @7 V$ \) f: r5 z4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g& r/ y" n& `4 }4 y$ A3 R$ r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9 G, ]: d8 g% n% V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X% l& o! o$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_; K- p; g!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b' v; x1 n. s3 `# z9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6 _* j0 t2 k  D+ H6 \3 w

" o; |! k* T1 f' Y; }3 J- L1 @' a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6 \& h* ?7 ^8 x; K! F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W' M/ Y) a1 x1 J. I3 n
( i' O2 p6 g+ W% H4 u; `' i. t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7 g2 l( i/ ?# J3 W/ p  z# e)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s, z( x6 ]- R. p) P9 E7 c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e* z( B6 w, c0 j
希 望 别 介 意  
* P! J  \0 r* Y0 T% K1 \( l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1 l7 F. l2 q( b. F. M: _) s. L( w"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f8 z- `  j  z(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c* P6 z  e; t8 ]2 @( t
! U9 H1 P9 f% D3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_% C  M7 ?$ ~9 Q

/ H. t' ]3 g! j0 h( W% z*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2 h: N' r& [3 S5 F ...
, x# I* v7 t$ `

# \0 L7 F( _2 N/ g  W
$ m: K+ t% H: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H, P. M; ~  G5 m4 h% W; j9 ^5 O: ?: F3 C! q) [* {/ r*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w' u  O: e8 _; S1 S6 o' ~6 h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q% m9 Z; |' a7 n8 i7 G. T
6 f8 C4 g+ Y; o7 ]!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e- G( C+ j) W) ?$ U
4 l5 H8 J- o7 A$ w支 持 .
, a3 f% J' C# F6 X8 f- a/ K0 t: c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3-29 03:52 , Processed in 0.204028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