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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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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J: P) G( Z+ X% H$ u/ d* ]7 c9 h( ~) M3 x+ W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7 [; v$ z1 j* V3 [  b8 _8 T& `$ c1 l

6 R/ c3 \& ]+ `* M1 c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s' M2 t) L( r. k
2 j+ d) B) r# @+ x谢谢大家。& V4 n% b& U9 I

* @$ |. j5 W, _# Y: F, G[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3 b. z# B+ r! U9 z& S1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w% r) C( ?. ?2 c/ n" X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c# k9 I) n1 R& v4 N6 P*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0 F. M0 V  |- D5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8 ?. v3 V, O0 U) @% j( \3 L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1 F$ C& r- h3 ]
同意小美猪的
' F+ `7 D% C" F% v2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 n4 X8 W$ \1 Z9 g9 o%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6 O7 L' l9 ?$ q* s3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 h! j0 y2 u) v+ E1 f
9 q7 H; H) b! Y4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D$ ?1 T; Q# j7 ~) P7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C* [, f! `, v& U% Y% Q: p8 g- s3 o1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j9 q: [2 A& n. p5 d; J* y3 I# {! e' o0 d/ Z+ I4 R% F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y% J: C2 w$ O" o! O1 N7 H" G. w' O7 l; s- X6 ]# B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d7 y1 L* f6 a: H. \* B0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I) C1 m5 x( c.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7 R, @: K# w' E1 c5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8 Z% t1 k+ g4 I4 m6 R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8 w8 `5 j. p* ^/ m8 i9 e( d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 ^+ h; w3 u/ S$ E  N
+ f& K8 k3 F2 X3 f# v) g%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Q! U  {$ z( p4 I( o5 I

6 X7 i4 f' S$ a7 a- o7 F6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 y, k7 l, s* c$ Q; V/ v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n$ r+ O. J( @* ]6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8 s: o4 n! s3 \$ m/ Q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4 B; H; c6 C- k* H) q- o* x  D2 ]-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n, y5 m. K7 H! z7 J' R- Z$ N4 D. n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I( j, X; D/ a+ b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O9 }0 R: H* [9 g7 i
# V4 a/ q* z7 t' h- K9 w  C2 _) s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q& X5 j" y9 R. z

* R" M4 D6 b0 N" O7 T6 q# Z, L. k.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H" O! _9 O2 N  |* S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k- E" @0 e1 i) _6 \/ z0 J1 A
# @! L9 ~( ~5 ^9 J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  n7 @8 W9 a5 D& }0 h. R) S+ Q.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 f' a( j  p+ j/ H1 L1 }
...
8 l5 x! R; C7 _, I/ X! c)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7 |" [$ |* I# x& {1 E! _' b  u

2 @$ g4 ]0 A' x# e8 T; `* O, n- f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7 c) v" C# t9 Q5 S- s0 Y) Q( h2 t0 n4 I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R( I# @4 x2 `6 r! E. G: h" H# b3 y' u( j4 P0 l0 C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 Y- {" ?5 v% p0 u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1 g* A7 f; b* m6 c  r$ P6 F% ?0 W
9 m4 w; B* b% w8 e,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G1 V5 ^6 p* \7 J

8 u' ~& e8 c  a* z7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B! T: I4 z* h* B!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E& H$ v( u. P' @0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E5 f% o; I+ R% J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5 @1 {$ q+ B/ R& N; \
; A, z/ P+ f- X- e; Q4 a; z5 ~4 Y不 能 同 意+ U) ^( |+ i4 e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X' ?5 p) R1 v. y9 Q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K0 w1 a% ~6 p, s;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r$ a* y7 N0 m, h-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v: [& S! u, F% h/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k$ B* s9 h! ~+ ?/ E7 {$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B6 d5 c0 O* l. B
1 X' j8 Y) R: Q: g* `0 Q! u+ ]'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T. g/ \+ M" p2 ~  k! Q5 ]4 C% Q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w' k0 w  x; h" \3 E. a: \
. L: l* c2 p! j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D. i5 h+ k/ e0 M, i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K& n* ]! m0 h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R$ R; @" g0 W- |" ^, g$ }
希 望 别 介 意  ! d$ w' j2 G" f" a0 X/ x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1 ~' B. Y( q, s+ K' N
9 l4 b0 K' f1 t- y" n4 [: ?7 X* d[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Z6 I0 [% \2 l4 @( j0 ]- g1 ^: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 S( e2 ]5 h1 {3 e- ]# m

. ~$ u( c2 k- e/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l& {- Z; e4 |2 W1 k1 b0 B# _) ~# d, h! D+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Q  P' o6 q; F" [( e ...
/ l* M- c( |+ a0 t
! s) I( p2 y2 O/ K& w/ p
: x0 ?' F: ]4 T& s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 j& U  P. o3 S4 H% a- \  n0 w8 `& i6 _+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V* V. U& Q6 G9 u7 ~4 P% d+ z& y* h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 N2 n0 X  y6 n" T1 ?

( E9 T$ ]' w7 |; @6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w, Y. P- Y3 v7 T. s# g
& |6 J& i( M% R$ Z支 持 .. f& e& r! v: _/ t& d' W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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