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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牧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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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D9 ]2 r7 L U5 I S1 T/ `一名华人青年马俊业(Chun Yip Ma,音译),移民22年仍没有入籍,在被法庭定罪、判刑后即遭收到了驱逐令,甚至还没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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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 ~1 I1 L! b0 W据联邦移民事务上诉厅(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披露的文件,马俊业在1994年随家人从香港移民加拿大,时年13岁。在在2003年8月,他由于贩运可卡因,被法庭定罪并判有条件服刑(conditional sentence)9个月。
/ R0 O N% W- s5 w) `由于马俊业一直没有入境,而他所犯的罪行最高量刑超过10年,属于严重犯罪,所以他在被法庭定罪后,移民及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随即对他启动了驱逐程序。
8 O" r) \2 n1 L在去年2月,难民局针对马俊业召开入境资格聆讯(admissibility hearing),其间确认了马的非公民身份,而鉴于他已经犯下重罪,所以对他发出了驱逐令。
# x, E2 z# H+ W, H5 d- z& U- z马俊业在聆讯举行当日,即时向联邦移民事务上诉厅(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马的律师表示,他的当事人被判“有条件服刑”,不应该同坐牢相提并论,而当局需给予他一个上诉机会,以免马“获得公平程序的权利”遭到“侵犯”。
. X7 m! Y7 }) \7 C' [2 ]/ S7 K, ~3 ^代表联邦当局的律师随即提出反对,表示根据本国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若外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因保安问题、违反人权和国际权利、严重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不能入境,这类人并且不可向移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 t# {. k4 G8 h s
上诉厅审裁员森利(Sterling Sunley)经过听取双方观点,于今年3月7日驳回马俊业的上诉申请。森利援引昔日的案例指出,一年的有条件服刑,相当于至少6个月监禁,所以上诉厅没有权力为马俊业进行上诉聆讯。2 y; d# C1 J, Q* ?
本地移民法专家指出,这则案例再度证明,住满了入籍要求的时间仍不入籍,这种做法风险很高,一旦犯上刑事法,即使是轻微的,会有被解出境的可能,而且连上诉的机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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