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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屋拖延交屋严重 买家可以索赔 9 T4 T+ \% Y4 z. |& a% w) E
加国无忧 2006年10月26日,来源:世界日报- T1 e8 Y0 V# H! Q- K( J3 F3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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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 10 月 14 日刊出“大多区新屋拖延交屋严重”一文,在读者中引起反响。不少人希望本报能更详细介绍相关的法例条文,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梁士钧律师,请他就有关的问题作一些解释。 ; u& o- R) m1 |' \' T
, \6 ~. e" j T. y梁士钧说,不少华人买家并不知道自己购了新屋之后,如果没有准时交屋,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不过,对于赔偿金的支付政府有细致的规定。 ' }5 L0 k$ g3 L9 j3 b( e
$ B4 h8 i9 Q, y7 B, o+ X他介绍说,根据安省政府法定的新屋保计划,一般买家在与地产商签署新屋买卖合约时,普遍会获得附在合约一起的针对延迟交屋之规定。这份规定会清楚写明:如建商无法如期交屋而延迟超过 15 日以上,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65 天以前通知买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如果交屋延期在 15日以内、5 日以上,则建商需在原订交屋日的 35 天以前通知业主而不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倘若建商在原订交屋日 5 天内延迟交屋,即使未事先通知也不需赔偿。 0 q! k- l$ p, N* ^4 c* [
( j- M' n6 n6 b8 P依政府的规定,建商只要遵守上述事先通知之责任,则有总共 120 天内无限次延期之权利而不需赔偿;也就是说,延迟交屋只要不超过 120 天,都算是合理的。 5 f6 B9 R2 E4 J+ H3 ?6 V7 M
H; q( y! v9 t6 Q梁士钧表示,建商在 120 天之后如仍然无法交屋,则买方有权在原订交屋日 121 天至 130 天内,以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建商必须归还所有押金即其利息。 0 c- Y! f7 G; @3 p! E3 v1 R
& p3 h* M8 m, D ?' L3 H- Z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 121 至 130 天之内书面通知建商终止买卖契约,则建商又多了 120 天延期的权利,即建商这时共有 240 天的“合理”延迟交屋时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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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买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获得赔偿金呢?梁士钓表示,根据政府的规定,只有建商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尽通知买家之责任,买方可向新屋保险计划公司申请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上限为每天 100 元,总共不超过5000元。但是,此项规定仅针对一般新建独立屋的买家。如果买的新房是共管式公寓(Condos),则买卖合约中多附有条款允许建商延迟交屋一年半至三年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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