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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尝的四种“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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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0) 鸡蛋(0)
发表于 2011-11-10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阿斯巴甜
/ z3 A+ r+ m! n  g7 E代表食物:可乐、防止蛀牙的口香糖、零食等。
4 _8 C7 O9 s0 q- Y6 T0 u不宜人群:2岁以内的宝宝、患有苯丙酮尿病的宝宝、孕妇及哺乳母亲。
0 g" \9 P; u! G5 X安全级别:★★★★
4 C* C5 l- i& z2 ~  V) Y阿斯巴甜也叫甜味素或蛋白糖,是天门冬氨酸和苯丙氨酸两种氨基酸结合并酯化的产物。由于甜味接近蔗糖,甜度又是蔗糖的150~200倍,因为用量少、热量低,被广泛地运用在食品加工中。标榜低热量的可乐,以及防止蛀牙的口香糖,许多都是利用阿斯巴甜作为甜味剂的。阿斯巴甜在体内代谢过程中的主要降解物为苯丙氨酸,可影响苯丙酮尿病患者的发育。此外,它分解后属于氨基酸类物质,可能会影响到婴幼儿体内的氨基酸平衡。因此,含有阿斯巴甜的食品,苯丙酮尿症患者不能食用。
$ {# ]+ V5 J+ N% v8 w0 S+ P8 z阿斯巴甜是被我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正规食品添加剂,在安全上不会有太大问题。但阿斯巴甜有摄取量的限制。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卫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规定:阿斯巴甜每日允许的摄取量为每公斤体重40毫克,且孕妇及哺乳的母亲最好不要食用。不过,国内食品包装上一般都不标注添加量,消费者个人往往无法控制。& H/ C5 E9 x- Q9 {( z
糖醇类
1 h: t7 Q$ x# V. q8 U5 u3 }  b" v代表食物:糖醇口香糖、饼干、糕点等。
" X. ]) _+ L- L不宜人群:容易腹泻的宝宝。" ~# t+ V7 p* k& d; N: b
安全级别:★★★★★* A- q: @; e0 X, S/ x+ p& P
糖醇类包括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和甘露糖醇,广泛存在于果品、蔬菜、谷类、蘑菇之类食物和木材、稻草、玉米芯等植物中。商品糖醇类是用玉米芯、甘蔗渣等农业作物,经过深加工而制得的,味道和蔗糖相似。) t$ j% {2 Z' f+ z
糖醇类的特点是热量低,糖尿病人可以服用并且可以预防龋齿,但数量应当控制在每天20克以下,幼儿最好控制在10克以下,因为糖醇类能够促进肠道蠕动,吃得过多会引起轻度腹泻。但总的来说糖醇类还是一种天然健康的甜味剂。
0 L$ J: b8 ?' @* s% x) x糖精
6 k2 y# s+ ?( G2 x代表食物:蜜饯、酱菜、冷饮、糕点等。
2 N; s% E/ e5 U0 A. X1 J: F不宜人群:所有宝宝。
- p! Q7 z" d9 f& I) ^( z安全级别:★
. g; [" H0 P: V  S. U/ y$ s: x) G4 v' `糖精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甜味剂,从煤焦油里提炼出来。因为价格低廉,它的使用非常普遍,尤其是女性爱吃的果脯蜜饯里,大部分都添加了糖精。科学研究表明,其致癌的可能性尚未完全排除,因此,应避免长期大量食用。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可用于酱菜类、复合调味汁、蜜饯、配制酒、雪糕、冰激凌、冰棍、糕点、饼干和面包,最大用量为0.15g/kg;瓜子中最大用量为1.2g/kg;用于话梅、陈皮类为5.0g/kg。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婴幼儿食品中不得添加糖精。' M# {+ ]8 s  r7 @7 @1 R& A0 y
在美国,凡是添加糖精做甜味剂的食品,均要求标有“糖精能引起动物肿瘤”的警告语。
" c* N% ^3 w/ X/ G甜蜜素和安赛蜜& |7 g: ?9 N0 J
代表食物:多数标明“低糖”、“无糖”、“低热量”、“减肥”的零食和饮料。9 c6 x" m, R' U1 u
不宜人群:2岁以下的宝宝。
5 \; |# I* r9 P; w+ ^安全级别:★★★
; d3 s! I( R4 }4 v8 \. `; |5 z! B; {! ?* {

5 _: ~, e% h2 p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安赛蜜( 乙酰磺胺酸钾) 都是化学合成的甜味剂,在标明或宣传“低糖”、“无糖”、“低热量”、“减肥”的甜味食品和饮料当中,最常见的甜味来源就是这些合成甜味剂,常常和白糖混合使用。它们既便宜又稳定,不含热量,不升高血糖,也不会引起龋齿。目前我国使用的合成甜味剂都经过毒理学实验和多年的使用效果验证,在食品中的添加数量和范围都有国家标准把关,不超标的情况下不会对人体造成可察觉的危害。
0 Q: k6 x2 c" }3 N但是,儿童的耐受力往往低于成人,所以仍有部分健康专家担心,儿童食用含有合成甜味剂的食物对心理、行为发育可能造成潜在不良影响,产生多动、易怒反应。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283) 鸡蛋(2)
发表于 2011-11-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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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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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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