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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v1 G+ Z- m/ D& K* i6 G
- O3 D; D1 y; h/ T3 s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9 E1 N* Q9 f2 ^! D3 Z9 F7 b4 |1 z) I6 A4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Z( n1 L$ k: @8 G9 j: x
: D6 N3 e5 n  `3 F) P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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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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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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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M. w) X( _( H" f' e3 H- ^: Y'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p" M4 u* A9 N3 {* t  }4 F: ]8 i) d: I0 r# H5 `" A3 x  w% r5 e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t! x) y+ o* _: O9 O
* O* }- {% V: [7 X'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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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b5 T8 p: A6 r(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0 L# e1 v2 {3 P( a+ \6 C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D' A1 w4 r- |8 ?% \, |2 X/ x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0 f1 c+ H2 N4 X+ o8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T% c2 |0 o3 v9 r0 M' `8 v) u* I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2 B* Q; B, a0 k+ P: p
. u4 n+ \7 ?3 U7 n* J(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W: s! t* H$ i; w1 y; I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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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p" _( \, G* [
- _$ s0 N$ e) d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E2 i; a/ W' Y

* G) a$ y6 {# F0 r+ b3 D- i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K- H7 D: z& z4 N# R
3 V( K5 c4 n. F8 i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n" s% A; k( X: [8 |: g% N$ ]. U; d. T$ E" N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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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Z9 q' Q6 ]$ K' `% b% U
8 ~! `3 N, |* [7 p4 t' h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H1 T" j2 n! J2 q% Q# X# L

# }! W6 u) H3 {: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g" c' `) y! x/ \! y
! B1 ~4 V5 O: ^0 r( P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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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6 j- J5 O9 D1 h( |$ a2 r

$ }$ d' p# {- J7 m7 L$ ^) j7 z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e% c+ {3 V2 e& B
7 c5 c7 A9 N6 \% M, `: p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4 d( |" d4 J8 N0 j! h" c3 k* o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A2 ~5 Q$ y: P: k( }" j; w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X# [7 h+ c; o" @, i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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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2 T2 A! n: \6 y; P! r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1 {4 c+ h  _4 g( b. T* j$ R%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L. w' H6 @1 A# Q9 J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F6 t+ D( }3 o$ p2 y0 o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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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N" R/ C; i7 G# L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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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6 e4 e" s2 J7 I6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r/ q; u) h1 q0 N, N2 P( b; y* _% S9 ]  k  M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G- S5 q: `4 q' M/ }8 b+ w7 o9 G' h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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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W) j4 Q5 y  o+ c6 H' F+ Q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3 e5 {/ ?3 e8 j. e/ L! f9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o) n- A. }7 G0 O" W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 U1 g# s% _& Y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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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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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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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  [0 \0 J2 ?* N; b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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