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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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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z1 t  v! \* R- C+ c6 D0 L' v6 ?# L( p8 k$ i& l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f# [  `5 u8 Z2 h- ~3 z. {
5 ^' Y" _+ [& W  M.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B: O. u. Y& _8 q8 r1 q9 x7 m
% F8 a  Y% \: |2 c( @& ^谢谢大家。6 f# [, h% B+ \( ?+ n0 d
2 [# L' A) s! S/ L1 d. B4 X- u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7 B' z& z! J( T" m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4 y$ t$ i  C2 x5 x) t: l+ s8 I3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s' Q$ K- u  }# {, T) z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I8 W$ `! w% B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2 F/ a6 X3 W' P7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G' T) D/ J6 d; V( P- h! b
同意小美猪的
( V# g$ \+ }& B+ Q" r;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m/ Y* e+ B6 j' H5 G- y7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M4 {, `3 h* M% [9 \9 u0 `! P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8 I1 b% j' u$ n
! }- k7 d) R+ q1 ^5 p%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E1 W1 U; Z6 M1 V! E0 g+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s2 L4 Y6 J* P3 I' G  P5 r
7 E* Y0 ?, i  T$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V8 k' p$ d; |9 g; E! y6 K+ K/ ^+ ^1 K6 p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2 Z* f2 c8 w2 W/ P) g' Z  }9 Q" s
1 F+ }% R( x  D. q& m  }& m0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X9 H! n' r5 E0 g.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W- l; c2 [. @0 [' x8 ~8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0 c8 F! m" j8 P5 f$ M' u) G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n. S2 B; }2 A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h- I0 Z+ E. p" `' U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R9 l8 v8 k) N$ ]% I4 ^7 `, Q. c;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l* y( s/ U# D( ~$ c4 P4 p% g( j* V3 P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a3 H& H$ l7 p/ F& t% W: Q6 c2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 M8 z0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w* X+ D9 h  @# d! i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W4 P9 e+ h; P  U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x( [4 y, r: M8 I1 A* A8 o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4 K4 n1 j8 C8 L- ~* N9 u, s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1 a' L& r0 u8 R" V" s

; {& \" `+ Q2 o5 z; e$ r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t  f" i$ Z! c: }: S
0 h/ i6 C4 F0 ]2 c[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m) H, q$ u8 d; D0 r8 ?5 _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H3 f/ j+ I# e7 [5 s3 S- c$ y) A: H8 ^8 L& j3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 A2 [7 W( H1 z

7 U0 Z, H$ v0 J2 k#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4 W' ^1 m% w0 ?
...

5 n9 v0 J& D2 B) s6 w. Q#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w  t+ T: y. K  s  D" s7 H/ ?/ C/ P& H" w3 o$ Y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U% J/ Z( D0 V: Z; B( h6 A2 u* G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B: x; ~. g0 `2 e5 g4 X% e# a! b' h% [+ N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 S3 g/ B(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t: F! ^3 f! t: Z5 [; d

1 q' ^: ^+ s, K9 V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9 V  {7 G1 k6 l( U& i, B! S0 Z. u+ V& g$ X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q. ?. s( y9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Y$ y# L  M- c3 z4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1 W8 L! U: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7 l- J$ d5 \& r

4 a! S" b( O) \/ ]不 能 同 意
# L- P5 c4 K! o3 M5 O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R9 m/ X" o6 r7 s& A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 v  G' m: l+ c1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p9 }$ G( |1 ~: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  B1 b8 I  Y#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G9 p+ d- d# U# {7 G1 g7 z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4 W+ Y: ?7 Q( ]& B8 r0 F5 N" n! U9 X5 q9 O" x! U9 y# A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T$ m3 w& a! r6 v,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K) ^+ \1 p: b# y, O0 y8 h$ ^, v

6 K& a9 w5 m5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 ^; M  B# J* F9 R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G1 j; W3 _! a+ O! Z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A, ~6 J: W" v/ V& P1 @' F希 望 别 介 意  
- {7 t" {& N* @6 W7 e只 是 打 个 比 方+ e4 q4 \+ b& k1 {8 X6 A7 I

( L3 ~+ n4 i( f0 v[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L' s0 d$ Y: b$ i8 o1 D0 j5 x2 X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G  }/ r3 r( ~2 D  e

8 H5 |7 O  D, Z6 [; ~4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_! C$ |" z" Z. s/ [

; v# x" ?4 c/ P5 W7 Y; f" C" p9 ]) r.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I1 w9 V' X1 Y$ d
...

5 T" u$ c& L/ g: S6 W: w! `
/ o, @; R5 u$ \8 R5 ]& ~
  A/ r4 l/ v  F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 p. [4 i) M1 E  C

: }, M$ H& W- U7 [; E% m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H, X- T: R* Q2 w5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4 q6 v+ O" r

5 G! A. L" _1 \/ v( V" C! A+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 Y# A: E$ M( e* m
) d: o3 d  J" t
支 持 .* |* N1 G9 x5 w9 ?* J/ m: j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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