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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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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1 K! B5 r6 o% f% I0 F. E3 s' \

7 E1 @# J+ j4 k% C3 l# H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M( F4 c& G( W9 W& G: ~. l( l9 U: p2 ~% m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D6 y4 r9 w% h3 v( V. B1 G7 O$ c+ ?
谢谢大家。0 E9 Z: k( B  b9 U- |4 f4 ]: I$ l
! v- h( W. w+ s' f# y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W4 \5 D. u& G- ~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l  Q- n, `% F*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f- \( z" R"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5 U5 \3 s0 `( Z: n) t+ B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F/ U% N: }( a; C% ~0 [$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e& }8 g& j' J& t
同意小美猪的
* u4 M" v8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X( k( M2 ]' [& H: V7 O# D$ T"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8 [7 G# I0 A4 {' e/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l- ?7 l; X' m4 Y' D
0 V* i) b2 H6 Q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N# y3 u5 w: T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8 f. J3 ?8 G. b% m* P9 G# ?- w: g8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0 [: C' k6 z& k9 p# _0 {7 m& O4 K' q# F, ^' g3 s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J. a! ?+ d; f% q1 M5 v7 N  [
; z8 {& H4 K8 C% K7 s1 b1 ^" U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 k- u.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D9 L, s( j8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A! U# ^- g! Y& D8 g# D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X! z+ X1 y8 A# u3 a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7 c4 v7 d8 V! ^  u1 e( V4 _6 L( E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P8 ^9 K! H, n' a$ G4 T, z

' D$ F5 x0 N; Q8 }: P0 g/ B3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L8 ~6 ]  M! j, o0 q8 j: T8 Y$ @/ c2 c-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 ]) H/ u. j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6 L& i% |2 K: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N6 |, n5 P" I$ U1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2 ~/ e& r# q; _7 ^  i$ J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F+ H$ u6 E' i' U" m3 W5 v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0 G, F0 s3 \; a8 R&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r" g1 `* `( L0 P. i; z5 z4 z$ L) i4 x2 d8 B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2 e0 V5 V+ Z5 {9 k) y3 m5 A5 z4 G
. r* W* |5 m% T& t/ M; T. D[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4 o0 T9 B8 U7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_! w6 z+ E7 o
5 m7 p# j; h/ U$ G6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 ?) x& D3 l# Y
3 z' H$ b! J8 l% `* }  ?;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b% d  E  d- _8 d& g+ a ...

% J& Z1 ^% k" c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4 A: W4 Q- O/ E) }7 ^6 V0 @8 c

, W* O9 T% S" ?; }  z" E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3 G7 ^/ n$ [  z7 g# v- L4 B
/ \$ ?: |1 G- ]0 N1 t6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m& P, M0 L3 M$ A8 `
" o' x) I+ E. T6 `1 {# {- p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5 ~- i3 P4 b*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Z- [1 x$ y7 U6 q' T  {. s5 e) A8 R
4 W2 T- m" f6 q7 f$ a1 _3 @, Z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H8 o3 v4 x! G/ b
  R! R. S/ B, f, `1 t5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L6 u& b: w" v7 ~- e  g* Z*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4 \9 t7 d7 p. l6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0 b% V. l1 _.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 n' V( F) Y0 s, L. Z
  |; j5 }- w% t: J* ^$ R9 W# O
不 能 同 意. j4 V, x0 {" L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8 w5 s- Z4 i' c$ k* Y/ d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n& T3 K* O  d2 d, @* S1 l  E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_+ l. g2 P" }3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C( S4 n# `9 _# g+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 G& }" A/ j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Q6 F- V' [" W$ i& b2 o$ ?4 n6 d! m2 x* \3 Y/ X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q+ J6 v- `" W3 w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j/ p% d# T4 X9 [  r) Q/ ]
3 B: o  t+ P- }1 [0 J7 I+ _, r# C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 a9 e0 |# Q% E4 n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E) {. W: }2 y$ L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a6 a! C/ e; ~
希 望 别 介 意  
5 d% D- L, H& U# j: E!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8 }- ~4 d* d; Z6 P2 r- @1 C2 S
2 c" F, _7 L& k[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K+ S* m( P" {#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b$ o7 ~! Y: {3 c2 p; d! g% Q  d" A/ S2 F9 J3 g' r% g) A( F'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8 Q3 l; [3 u! K, P

" w- m) `) b4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R1 V+ I. \; x+ b  K% j
...

+ C' m- N1 C: o( H: `/ F+ U
/ Q7 m: o3 `3 l8 v$ u* m2 Y
7 _) z6 p6 j/ e+ f2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 X" ]/ z# R9 N

7 R( x' @. X1 |# L3 B& J7 N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d8 O4 K; }/ j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R  x) p4 h8 X  n) F2 j" g3 C, ]/ _) M( S9 T*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g/ t2 ~# S( t
& D5 m* c. }& E3 f  u0 X: ~( ~
支 持 ., {2 w$ @# P  |% K0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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