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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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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7 J2 g- }3 a, H8 J  d% L- z+ E

# {: z% }# q  [, g' E* b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9 f$ A+ p0 G! I' U
& x2 I# y' L3 c# L/ o& S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 }$ ?5 d2 ^8 H% l2 ~6 ^0 P3 o* Q% c: {1 q
谢谢大家。9 h4 S4 X" v! H
! p0 \. }4 g. g1 \8 C3 k2 j.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9 Z$ w2 h3 c# T7 s5 S/ M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Y0 t8 z' M/ L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T; i: v4 a1 ]( I: f! O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g! s' q* e! S)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9 X3 x$ q0 B9 K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v# g. V, J$ `' k6 a1 B
同意小美猪的
2 @& a; _9 S.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e* r  r  E5 `- U/ ^" z%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4 J/ n  d4 E& x)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0 w: [+ h- `2 v% C5 z8 g

' W+ M3 x' Z4 e# Z+ D; Q0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d/ Q' u( C- Z  U2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S  ^' k" G- ]- _

0 y4 h5 c! w2 N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W8 a& H7 q1 G, G

- {" e; H# [  m9 _; i. U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L, y! P- M$ b# y6 P
+ C1 `7 o) \# x" u. E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n1 }, J/ w4 a9 h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q. b  S# o) ?" S4 {5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N& L' @5 J, B6 x4 X: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J+ Q3 O( L" w/ J& _) n( F% C# Q/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 j& t& ^) {5 u3 M/ n0 e9 o. T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8 f$ q+ A3 O" K( }6 x

4 k9 n0 V) h6 D/ I)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B( `, k$ h# o+ Z7 [5 J
  G' v" }. |6 O6 ]8 c3 d. D*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9 P! S- ]% C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3 p' e( Z1 g8 c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5 {% \6 d; t# L$ R. [; E+ h$ V;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3 w' s% ]7 h% w+ J5 z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V3 W* @  }8 ]$ F8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3 |, [' C' X: M: r  x$ l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o& ^7 `' @8 I& v
8 f$ ]& D  h, P$ q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M8 @2 F" }0 Y9 Y

; ?- u: S- K  b[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t4 R+ L. J) N6 t9 G- g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p+ i- F1 Z$ a9 a
" ?2 `& D0 ?. q; B+ m8 x# p6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 E0 w" C+ R. E
9 |! Y; ?5 V; @!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Q  u) w4 `' R8 n6 H ...
4 U# J9 M/ r4 v; H7 G7 c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2 _1 A; m8 j* g, ]& W- t! i+ m
; C: D* _7 j1 H- Z% s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8 S; l7 V% g; X- I% L5 B
  d2 w* u- a: h. z- f4 ^, S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4 }3 n8 ?2 T& J5 `0 A
0 ^6 b9 ?& A% v- T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5 K0 H/ s8 y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 t" @) g5 L; t, r: U3 G  }' I6 [# h! g3 t# i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 u0 ]) X( b5 ^
8 _+ e7 Z' ^; N4 h0 T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8 W; J+ v9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i9 b; j; h/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h) H2 J- I+ v, y9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N  f- m1 }" [+ W4 {8 b, `3 z, B# m& I+ A9 Z6 a
不 能 同 意
* N( `$ F6 g4 u, k1 m- Y5 g# m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Z# N! ^* n8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u: ]7 B* p6 Z" @( ^2 I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v  w  b! S/ M, O*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m& n, J* k;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R; J. @* w( h2 r; ^2 W/ A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w' U! D, |  e" o0 D; a4 O7 _. _  @8 v' z$ C. n$ c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l8 d/ F7 H! C" Z4 k0 Y- a) H3 U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E2 y& Z# l. A3 y* `3 H0 k+ b
) _+ M' D6 @4 C" Y  E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U2 C9 [7 U: ]' L! [- [' i" W; c5 B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8 t; h: x4 E# ]8 j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2 D' R1 k7 A! }, X% T" m. ]3 _希 望 别 介 意  ( \* l1 |. f# ?"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4 p1 i+ V. T- A0 _$ j. F% m& T8 r+ o! a8 Z: z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R( x# D3 I, d+ {( E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E* q# R5 j$ |$ C& c- ]- ^

3 G7 @) g7 g" Z  t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C$ ^% ~, I9 O( I' N! L& }% P% C  M! ]3 k+ R# U0 w+ e8 E, c3 Y# G5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D$ _& p9 Q% a* x) \/ P8 g& ~
...

; z- w0 p, b. b! L: G
7 v, a' Q+ J8 W6 s8 b1 o7 b& _0 V2 T" P1 J: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O+ ]6 d/ K, }+ J% v2 j* g. t' f.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L2 b7 i8 s' I/ R3 k. m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S* q6 Y. o! F5 i
; p, ~$ a5 I' d*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w( {$ s2 y( b
4 C  u& T" }7 [5 J& z6 O- u+ ]
支 持 .2 N/ I4 b' [7 _8 c& n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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