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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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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u6 {, W. |1 A) E; x5 l
+ d1 u8 Y% w7 c' A/ p# m! d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a7 R% O9 ]5 U# }/ `* B

8 e/ U2 }) ]4 r) K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R; K; I6 b: r- Z6 @1 [

9 l0 L8 F/ d. E9 z( Y% x$ {谢谢大家。' d6 L2 l) H# E7 B# H

. z! s" t0 ~1 X. M7 J[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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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_: c: O  c4 Z0 ?: x2 y( S7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l" L, _1 y% _$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L$ I2 K3 c1 ~- W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p# y0 B# Q% l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C$ u/ q7 B  N! I/ d; D+ `& D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i: }0 G' _$ i
同意小美猪的
) X: j& ?& w. q/ S4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G# ]! M2 p6 g( c' `9 _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g# U' O. Q6 U. H) l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 c5 r& Z9 t* |, X( u

* W; Z$ q" `/ D%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V* d1 K# w& v& E) s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F0 r' W% |1 \' v" y9 c  m* k- [/ k% A1 ~6 |+ N0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k& s: Z  c9 r' \8 d- m% M+ W3 J& R# _$ A4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 J/ r: k; F# F2 d

! n3 ?) q$ y! G* A% k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8 O2 }6 @, g  {( @.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 [0 A3 t5 @) r& i* c4 J; m4 J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H+ J, `4 a+ _" Z0 p2 S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 f" i" L4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t3 W" ?- n% `: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t6 d6 m4 f% N+ ]; d# I
+ p' V% G! n  c7 T" _" u,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 ^# ^6 m- T9 C1 G8 J# F* W4 [, ^" [1 e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 F" V2 F6 B* y: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O8 c/ u7 Y+ k3 Z4 m# J6 \; U$ N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E( d. X9 i( M  Z4 Q- x3 Q#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I; ]) j0 g' J& q!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9 N- c  x- D2 z#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 J/ }, Z7 ~6 ~0 P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u7 F, C0 ^( w0 D8 A) p" Q( p) t2 D5 R0 M$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4 S+ e. ~+ `1 C6 r/ b! j! |- Q+ V; {0 _
- s6 K( y6 Z% ~" g1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N; G6 q  G% q" M: ^3 L: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X- H! M$ ^: r9 }: R8 j" O! o! ~) y$ a4 k- }# d. U! T% E, ^, t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I+ e8 x  y1 ]9 M
- g9 ?' q7 B6 X7 ~1 V-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X  F3 b; R" K& B* | ...

+ B; z  n9 S: o+ U+ S. O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I" R, a/ x5 O2 b& j

/ B0 B8 i& j- o- Z; j" H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G  w/ f' l6 m3 I8 \9 j
9 K+ |: ?; k/ o: K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5 Q2 b; U9 P/ F. A
4 A* I# R! `7 O. ?- G+ V  i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6 ~5 W1 O3 H# T$ q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f  u+ }% z; ~! e6 d3 H6 [- }8 f' u4 Y  ]8 ^( @' U! w# P" u;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6 G# d: X6 g/ P+ W0 v
5 w9 o) Z/ W! I* r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l- z2 d1 u9 O4 v% Y- J# Z: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Y* U, ], w, ^!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G/ n4 |; ['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 S9 a" A! N$ R0 T: U

0 G# O3 \& T7 H8 V不 能 同 意0 I( i- q& [# F,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s& M" W8 S# U- b; \0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F+ k) V9 \% [4 x5 _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Z+ X. H& V1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 m* S; s5 E& p9 `' v'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x9 `# Z5 g4 \$ e"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D# _- r7 r+ `' f3 b' U
" b* ^. O3 R7 u+ A* c9 O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b! S  b* N! I1 e5 Y8 C" _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d% I* c) x' b$ Z7 ~5 Y
( w  P2 e8 b+ Z+ S+ n5 T8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  A- Z, |4 n6 T, c( T% S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d( g  I' w' |8 S2 f/ s7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1 f% ^! y希 望 别 介 意  
+ G6 {- S+ W: M9 s0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X/ ?7 ~" O# Q; t
0 [! N$ j4 T* p& S1 r8 i[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  R1 `& E; j( P(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m: q! v& ?2 v  D2 ^6 A3 s

. H1 _8 L! A3 D; f. B1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 _: h4 l# C4 ^( r! X( ~+ p, t* @
( V. l$ v% @' w* `1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 N& ^1 L5 ? ...
* c! }0 n5 v+ u+ W; t

$ Y: G7 U7 o# a- N3 O0 j7 ]/ [  O$ [2 Q& f
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2 b. s" h# [% O% F+ c' Z  z" t+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H! R! x  H3 M& }5 j& Y6 z3 Y1 m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7 }1 l9 D0 L1 \2 y6 x1 C/ j* u0 O3 O: A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2 m7 o% I+ I( _5 h. n
- v+ _8 Z' ]6 |  U
支 持 .7 w5 t/ N6 e: T5 r* z: N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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