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0)  鸡蛋( 0)
|
作者:谈海! G8 V8 N5 b5 Z+ n: i d8 c
. [* ~1 ^4 F) h9 e烈治文山一华裔老太联合自己儿子和一名华裔地产经纪,合伙买了一个物业投资,房子写的是老太的名字,房子卖掉后老太不承认与别人合伙投资,坚称房子是自己的,当然赚的钱也都属于自己。官司打到法院,法官判老太必须与合伙人共享投资利益。
- Q, G' X" w; d, B$ h法庭文件显示,2012年,李某(化名)看中烈治文山一套物业,为此找到持牌地产经纪韩某,李某直言该物业有投资价值,但自己没有足够的钱,希望与韩某(化名)联手投资,两人各出一半资金。随后李某再建议,把该物业划入他母亲的名下,因为她是2010年才抵加的新移民,只要能支付35%首期,无需收入证明就可以贷款,韩某表示同意。5 _7 x& u8 X/ V( d' t
0 i; {- E2 T4 P+ }( e4 P) p! z' ^李某的母亲吴某(化名),2010年移民加拿大后返回中国居住一段时间,2012年回到加拿大居住在烈治文山,吴某完全不会英语。
% W+ z' C8 z Z当儿子提出这个想法后,三人会面,吴某表示明白她只是挂名屋主。三人计划投资的物业2012年10月以78.5万元成交,定金3万,吴某通过儿子给韩某一张15,000元的支票,作为一半的定金。韩某将支票存入个人账户后,加了15,000元,随后写了一张3万元支票交给卖家代理。物业成交后,银行51.02万元的贷款在吴某一人名下。7 J- [; V, K! P/ r
韩某为留下50%权益的书面证明,2012年11月,签署了该物业的另一份买卖合约,买卖方分别为韩某和吴某,韩某称﹐该合约是在吴某和丈夫及儿子在场时签署。韩某向吴某开出128,202.65元的银行汇票。* s& O# d( Z: o. c8 ~! X2 n
到了法庭上吴某反口称从没想过要跟韩某共同拥有该物业,也从未授权儿子替她买卖物业。不承认韩某当初支付了买房定金,声称3万元定金全部是她支付的。李某则称他冒充母亲的签名与韩某签署了11月的买卖合约,承认自己没有权力代母亲签署合约。他同时承认﹐韩某确实给了他一张128,202.65元的汇票,并将该款项汇入母亲的帐户。
) \) ]* _7 @" U2 I2013年,韩某和李某决定出售物业,挂牌价949,800元,当时没有成功出售。两人因此决定将房屋翻新,但双方在费用等方面发生分歧,合作关系因此破裂,韩某要求吴某与儿子立刻还清所有款项,对方也确认会在适当的时候还款﹐因此﹐韩某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后来李某也考地产牌照,试图出售该物业。5 P) |& U( P) g2 @
2014年4月8日,李某将该物业挂牌1,650,000出售,未果。2015年2月5日他再次将该物业挂牌1,970,000元出售,未果。目前该物业重建为9卧、9卫超过5000尺的大宅重新挂牌出售,价格为270万。
2 E5 i. I. ^# b# o9 A经审讯后法官认为三方供词都有水分。但韩某的供词版本仍较两母子的供词可信和可靠。法官指吴某虚构一个完全不可信的故事﹐认为吴某从始至终一直掌握和同意儿子的行动。因此
& B. m6 `- {* M8 B9 s+ s. m& W# A法庭判处吴某要连本带利向韩某赔款154,615.55元,同时驳回吴某针对韩某的诉讼。' E" p- J( }2 K6 _ R, {7 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