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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区关于食用狗肉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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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1950年立法禁止狗肉屠宰,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例》第22[77]及23[78]条(此两条是猫狗规例仅存仍然生效的三条中的后两条,另一有效条款是第1条引称,其余第2至21条早已废止)中规定:1 b; t" V. r7 I(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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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 F- t" u4 x5 F- |$ I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D& ^$ I! Q% ?: _9 B, v* c6 x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 `6 d: n1 S
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上述法律据信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1998年2月香港将军澳一欧姓男士经常捕杀流浪狗食用,被法庭判罚款2000港币及入狱一个月,成为世界上首例因捕杀犬只食用获刑的判例。2006年12月22日,元朗四名男子被控屠宰狗只作食物罪名,各被判监禁30天,成为第二宗判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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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 Z3 b! x$ C7 [+ w4 I% s- h: i2001年1月3日通过《动物保护法部份条文修正案》,第22条第2项增订“宠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经济用途而宰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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