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4 Q" R4 `7 T F' a f# g 5月29日晚9时许,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市公安局浮桥派出所。他说,当晚7时,他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忽然跪地称他大哥,求他捎出口信向警方求救。这个卖淫女模样像小女孩,说她每天要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还说她原在广东打工,是被人骗来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每天卖淫。 听完她的哭诉,他交了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随后,民警根据这位“嫖客”提供的情况,出警打掉了那个淫窝,不费吹灰之力破获了一个大案……+ B7 X A; G* W&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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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这件事的具体过程而论,这位报警的肖某并不是“嫖客”。他自己承认是去嫖娼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嫖娼行为发生,应该说明,认定某人一个“污点事实”,仅凭动机是不成立的。不过,在此文中,我们可以不纠正记者和警察对他嫖客身份的认定,姑且就当他是“嫖娼嫌疑人”来议论,这便于探讨问题,而对具体人物并无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