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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9 c! F: S; c6 Z
& ]# c' L. S! z% p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C' v% F  B2 b- Y5 g* u* V" ^

9 t$ H% B. {$ ]% W0 c+ w( m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b' N; o0 e/ j/ T1 ?8 _, X" N2 H( u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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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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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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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9 X" X+ ?$ Y0 @  j- v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5 v0 p; V! s5 {4 {, G* G# g

- n$ E2 |: n9 g' v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c5 O1 i; f3 c# ~0 a( S3 E4 r, s  |" p0 b1 l% R6 V5 f, N+ g3 ?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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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7 k* v9 l7 j+ _% t( `$ t% h'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e- h7 `5 b# L6 v- `3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v, t3 w' t1 ^  U' S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H1 p3 V" V+ n. D9 y( R1 w* v: B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F7 Y8 Q' T& W/ [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 @( p. ^! F% ?5 B" C1 ^. U6 q3 _- f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O& @4 Y: ^$ Z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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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s. M( o$ S: |+ {# h+ z

; a( v! I4 O" |4 }* ~4 T/ t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 q( o3 h9 v; p/ }. K3 t( Z1 A; ~' O( X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O" L6 {8 l2 V1 K; \  D9 a
4 }+ {. M, x: V2 L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8 s: E. n. g+ @3 q

' A3 e5 l4 u) G, `5 V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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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6 V! I4 X2 }" c/ g
2 B& K8 E- N0 _% g+ j. V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3 o2 d4 |+ }1 F# A# T2 ]  Q8 A# F4 \1 K% t1 X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R9 u: g2 l! y9 [" S; ]" M

: q) h# S5 k4 n7 \( q& m' U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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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P" f7 ?# T1 x' h( ]  n) R6 A4 X! W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P1 t5 d% B9 d) k% m/ V$ a$ V7 z: r- }; Y' h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y9 U+ H) I7 g  |7 H3 P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5 Z9 x6 U0 q0 C1 L&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p2 u1 P2 O5 i" o2 B; P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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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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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 g% x2 |: T: w8 R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u' `# C& R9 @. {$ x9 o* O, D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n; f. ~2 x1 M6 s-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5 @" y* X3 b( |! S  @+ L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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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J% M5 A& j0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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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K& \. p. G5 T& P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Z0 }! ?+ d) R2 Q! g" E2 Y6 `! T& H1 z  I" p0 x% |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X5 {- m, s5 Q$ ~) X, D0 \- Q

3 e8 j8 l+ J2 v# @, V4 H& m1 s3 U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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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7 q) z* j$ s3 {) Y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 C3 {4 ], g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S" Q. t+ v3 b3 h  C& a% G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5 c- h7 b7 Y% M. }" U2 f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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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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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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