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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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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l/ k3 a9 o  j( C7 r# T; X7 Q0 K# F% n% l7 `8 c6 {! q4 l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7 n: y7 U& ?9 p# w7 Q' {
5 R- k) w' U2 f9 V7 ]6 q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w6 l& J4 v9 M: f
; S$ T3 c+ R: r; ~: I+ |. F谢谢大家。
# e3 j* N3 Z* j
- m3 `) w1 I( C; @2 d( m$ i9 Y& l1 D7 v[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X) l" l( j/ E* T  z8 c! L0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E: c$ \4 C4 o% c9 D# t: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6 ^$ c  }6 }( g3 v/ r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6 v" N& q8 Z2 F, y;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8 v* Q  ?( v2 T- H$ U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Q: |. m3 K$ S3 @* e! ~4 C2 X同意小美猪的
9 W" u5 H8 H0 B) A- r% _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v8 |' _# J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Y  r8 U. x! B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 X* P1 O  [$ u+ F) J( l

! H1 F0 y, F, F, f5 s0 S)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q9 T; p! Z+ N5 b/ G, F# m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O# r# `! n! y( g0 M
8 r% ?( X! @- U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Z8 x: H" ]3 `: G) B% ?& J
# R. v9 o7 ]+ Q' h% l$ A8 J9 W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w3 \* p! x9 J& ^! Y, Y2 X7 }  Y% i
0 u. M) ]* n& M" S3 w2 m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N( s- g, Z6 i0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s& d) t% c$ F* C4 g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v# |9 v  [' L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i0 Y/ Q/ P4 `; D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I: D/ S4 z/ r! U9 l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9 u; @! {1 p% Q- z) M

  u, M  h/ U' i3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R1 v1 N1 m5 l, M, G+ a0 B5 f3 N: E)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_! ]# ]* Q* s" R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d8 q/ I% v& F0 m; B, {+ C8 d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G3 w4 J4 ~3 Z- K. \) B, c) I/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k6 B  _9 h'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5 G9 f9 `) F2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5 A) F, q. n& w$ Y4 [7 d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0 q: G% C. g& |

6 _/ ~/ H; m) ?* y: Y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2 W/ ?( U+ Q; J$ d& C+ w. a
9 M. G0 e/ E6 `' f3 ]( w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9 `- r2 C0 ^1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f: U# j* O9 h. b
4 a- c  e( n8 Z/ S/ v' ~8 ]+ W3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k" D: ]7 r" k& i1 V% z( r
3 v' P+ ?7 K$ ?, F0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f% v% V$ S2 g9 y" C) F
...

- q0 K5 K* ~2 V6 L& ^, N$ k# z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d: P: Y- m, n/ m* W% J. ?
6 R* V- L/ l- s6 h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a, m# E: F7 c- n, M* P0 C; R; E) u1 \8 h9 s5 _: o1 \, K- V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h3 Y; C$ f% E+ x7 r2 r# e
5 J# n5 L+ [: _3 R! }5 i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h% |) b* i3 y( S: y% r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r# G, V2 e+ y1 |+ E  P9 g

/ R7 D# \' k# |' Y, u' S& ^8 l/ w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N7 B7 R( ^- U
: p6 |" [4 a, j. A: t7 B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 J9 `+ }/ j2 a: y, T: Z# s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r9 C7 p3 W& j7 j$ O;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Z9 C) ]( L1 q+ C+ P: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Z. d7 p$ \* I5 Z/ J8 {, T, o1 ~1 A
不 能 同 意6 Y) U6 x% D* S) A; P1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Y0 l% s; U$ [5 w5 t7 W8 x, k,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f6 Z1 L7 o) P7 D% F) u!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4 H* i% y.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P# v  o+ }5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2 W5 F4 Z: \/ [+ l0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p1 h) G( X8 w. ]9 w; j* d
# Y! t3 ?3 L: c" ]" V- A0 y/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4 t& e+ D) ^0 j! N; }1 b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v5 F' L$ }; p

% r! w$ R! E( B. K; f. O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2 ^/ @8 F. v$ ]+ r. M8 Q6 g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p( H: F  k: i6 v' O) T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M2 P* l& r5 k  F; L( F! g, L
希 望 别 介 意  
2 ~' x. Y  d; x3 L$ c; l2 _  X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f4 r* I# {) S! q, d. V. |3 k
! ?- K) V1 `  |! J0 U, ]0 v5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2 \  m, X3 q. R! n5 h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f; I% F2 B4 ]. }& X1 V. K- N1 Z' I$ y- r+ |) ]' ~5 r$ ^5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2 M- [" B- d" o1 Z, W4 L* v' _
: Z  [- T" u" G  {% _(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O1 ]% V, u( H' s1 ]+ e  [0 D3 K9 D ...
' F6 l6 m' L9 u1 A% q$ `

) P% q1 d% n4 `7 w' R7 R
, m2 u0 ~" w! W3 _, c: L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0 G6 w4 U4 h% R0 F# D

* [% a8 ]/ s/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Z- I4 v5 ?4 e0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7 z: u5 a! S( j$ ^4 N  V+ D
+ k( ^2 F, \1 O$ O: s3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P4 z6 [8 v! {1 Q0 p( d( k. h
  H% c" [2 B, V5 y: T3 r0 |% B$ s! s支 持 .% g! r- [6 H! m1 Q1 w% p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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