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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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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4 e+ D/ N7 _8 J8 Z" Q, A
, J: e8 @' b- P2 L' }4 I4 p  }2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e1 ^4 c, Z, E$ D
6 B& |4 L; X8 w- s. {* g! X9 @1 _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q3 Y# w$ K; I& ~, }9 w
# H+ J% ~- n9 t1 u' C+ K& T$ r
谢谢大家。
' E2 k0 S% X& u% L5 ~% N
6 v$ N' K  X2 }' Q/ V" b% h7 U& f[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9 i/ w' E$ Z3 f4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 D% I4 S. v+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1 I# s' a# |8 l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p# ?2 e8 x+ K* u- G% V7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v" h. G1 B3 Z- Z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p5 P6 h: Y! G# |) v% |& C
同意小美猪的
1 y* p  I% I" t-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Q# n. g8 y2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g% {, `$ O* f; O: ~. n. x7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6 k5 W% K9 b+ X" ?1 v' M
( \" J6 ^7 v% {+ C6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7 H/ z. ~9 o: @2 z  J: G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3 G9 T6 j9 I3 ~6 G+ x& _
! k) V! P. h1 L& c, o+ Z8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5 Q$ \5 s: e# K; k, k4 D

& j  h' \3 P, w* [6 z* C4 K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L9 r. N+ G, D3 O. k' Q5 H

5 t+ j! p7 c( {8 Z6 I1 v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T. o, x  n. N0 D, A1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0 D0 E! c4 {+ k' D'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n7 e( k7 i0 U1 |/ m  z; ^2 O) w8 t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F  D7 n% X3 w  k, p- F' s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n, ]! n9 q" K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 q" w9 M8 U; b* y$ Y) K
0 {( N- N% J/ ^# A) N8 M1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 a' u2 p* T& P- e
9 `- ^; L+ d8 H# p8 M: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9 g( J4 a% w8 y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q0 U) W% C2 s$ N9 y7 g0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f# w; ]0 ?4 n: s3 U- ?% m, Z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8 r! G- L' D) {% f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0 t  Z, I( s* K2 n: ~$ P/ y9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t( [4 ?5 `  D  I+ B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7 X/ E7 {. W6 \2 o! _9 }
2 `" A$ n8 V7 m$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V: Z5 {* H$ v4 ^7 U2 }( z
4 J/ f" l" n1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P% o: _  b* O. i" u$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 y. k+ _2 Z$ J9 e8 D
8 ^+ H4 P' `  B7 B# l2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b0 M+ H+ g) A" B
3 A* C; [; k7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r, [1 f! N- ] ...

1 R+ ]" a5 E$ A$ q6 W' I* [; h9 C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m" u  Y6 z  B& ^8 Q
# ?& t# b; N! k! e% i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j4 Y9 S$ T, F( q. G: S+ m# ~
# ]: r; r! d! e( t) f  v$ @9 t/ l: c. {6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e) k" t9 v/ w; L0 \9 D
/ F6 I/ U5 {: a' ~. h  J/ F9 @& D7 U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b, H' S- }7 W. \*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D( W( r1 n& d' a7 P
* s( d$ F) J" Q( r5 p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U( s3 J- Z# t
6 c: w; i+ `, k4 ~& B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 @4 Y: \- u+ M  y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7 ^+ ~2 X3 B4 A8 K8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c* _4 {8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 ^) d3 T* z
6 H7 S- p1 n- B- }9 E不 能 同 意
2 z7 {: h3 I7 A- T# i,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t0 O* E- W$ @' c3 t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u* ]2 T8 h" l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l; N% u9 Q3 v. b3 Z* E'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_6 J; {- V  K( G1 s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h8 ^- T- L% P' X*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x  R1 A0 i: A1 u; A% E1 R# }' b, C; o4 l" a. O% k: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0 A8 a& J# {0 j: d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g/ S9 L$ G* R1 ^7 |* V! T( v, E4 U! g( ]# S, G6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Z2 }+ z% K/ K# Y3 z0 |/ k% h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t! Z' _7 Y4 D6 o2 z&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 t- f+ x) v  X. s% O/ ]1 t% o& g希 望 别 介 意  9 m* n1 X! o6 n5 K- i7 b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b2 t, d; ^6 E% C0 a8 d6 _" [
# V) X) z2 F7 f  A9 D.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 u& q! P- ~$ N1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5 \# H. ~0 n; p" Q  ?- F& o5 n
( Y% `" s. L2 ]$ i. \6 S* ~# i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 a0 G; F) d* ]  _+ f" i& p4 @3 h3 v. I, Q9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7 C- y, r- n& a5 {* C ...
1 Y# w, N; B5 s' b* _$ D( ~8 j

, [, J1 _, {0 Q/ c4 [7 z2 y8 c, O$ M8 A. q, G- H9 W4 k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 i5 `7 b& S- ^: V6 c8 O$ j
* i, i1 H# \4 n7 }7 D5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1 F! e8 h3 ]! a) A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6 X; g" r0 x' Q1 J
6 C8 x# h/ w0 s+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G+ O( {. Y7 u& ^& r, y
. J- q% _4 g5 E# l2 `
支 持 .! Q- F5 J2 T- r0 b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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