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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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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4 H4 s# {9 e+ R: Q4 T& c) y, G& c9 h. R(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A- r& u2 B- W. o" u1 \# {
" k) i6 X* V2 o% X9 ~& f5 I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_. a) R- E# k) F
1 r, Q, z. ?( `1 C& C: Y9 P6 |谢谢大家。- O# u$ d; o1 ]; ]

: Y; d9 @% k! h2 @& d. F[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2 B* i, U6 G- H! v+ U) o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o; }. l+ {: y5 ~&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I5 L1 W, _8 c$ G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w$ @# |+ N) U3 n( f8 \" E( b$ Q2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f7 f" J3 e' l$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r* |  F. |  P+ w同意小美猪的
: K! O! G! a% Q9 e3 Z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W2 g6 G9 i(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 {( s: U2 b+ H8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l) I# q2 ^+ _+ X* k
0 i" A# t; R, n1 @; `8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L9 i1 [! Y1 ?7 ~; S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L5 M% Y' a0 @+ a9 m3 B
+ ?6 ~! e! P- P) F  Q, H" O%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 U) K) }4 _) K6 m: Q
' G5 T" J# Z5 f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m/ G- r# J( a- Q, k/ d$ ]" c/ q/ K' ^0 n4 w  j2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O! Y  P9 \  m#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  e0 r#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2 z* L. F' H1 P1 C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B" h/ s1 B( ]' q( a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 ?1 A2 Z) h: e: O7 L$ I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N" C! F6 h. n1 _( g
7 @. n  e  ^3 k: Q! z8 x2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x0 l' f3 D3 ]" n) v$ j
0 ^! u( G$ r) v  n%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 M1 Z4 l- b' q+ L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f+ @# H" ?$ I% ^) @( o4 i$ e1 Y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E+ R6 R6 C0 T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9 g0 B6 q6 L9 N$ _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j( J8 M- r$ H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Y% T" c; z+ }2 u: w8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r) V0 Y# e- n5 D8 x  m7 I' i! |8 G  p6 t) l7 A: S$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6 j. L6 O' P- N. e6 p
3 x% [' q' z" ^- z& j2 M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2 Q: r3 {#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k! k+ W0 q4 x/ T8 L7 M6 Y+ x, L# g- z3 C3 H(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u: c6 b4 f( {

, X- ?. B( p  K: E,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D( x7 M" ^) w" i) O  ?5 J+ p
...

3 Z, n# r: n- S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T3 E6 P- |6 R  q/ [" Y9 a/ H9 M. s6 C: H-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H- O9 E+ ]" x8 X% B# I) h) m

" C. ?1 q6 V5 V8 r# A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A# _* _2 w8 r0 n
: i3 P, F. E2 U0 o+ `6 g5 A+ E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p3 F- q% i  x& g. ~1 J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 _* P1 H* Q! Z: \) [  R4 |( w9 m3 }" ]  J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B7 J  p. B4 z9 H' S* B
6 j" q3 @; J9 x7 ~) r# e# A- n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v6 T" r# T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5 S& E4 `; P+ S1 N5 n1 f' V,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o1 i" Z+ m. j;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T1 V" f. s4 f/ J3 S  X' p4 i
: ?* m  f. ?8 C不 能 同 意
2 w! ~8 q# G% S* g7 ~3 W2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7 W- r- b$ q' S$ ^" f1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a4 {; c7 E, W) ?* c, p* C" [/ n( l/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E" {5 g' A5 |; I/ H5 k,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G: H, m3 S7 x9 V- d2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2 `! ~. p4 W2 R/ Z6 V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6 g: [) ]. b$ a% Z

- c9 m, y' z4 ?9 s" x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3 D% S2 P4 v5 v4 o1 s. U; S) d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S" N# q! N2 I$ j% r! M
  A1 [- i6 a' @4 f9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H8 W8 [& p1 z* R$ n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T* V  V% v- P1 q3 j# ]  g  L# V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d/ K# A  e2 g/ A
希 望 别 介 意  7 Y  v! a( [9 J( {2 a/ C$ m
只 是 打 个 比 方5 G% _( y9 q3 ]9 D
* n& p( {' \& I/ |# ~6 _$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y3 P" H3 R2 u/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1 p* e4 i) l# D

( s- e8 U2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N! R7 [- b0 O
6 i) ^  b7 a( Y0 L!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M5 f, C% {' n+ F
...
# O" x* ~; }1 z( ]% w

, j, ^5 N1 h, W! V% x& y& K! O. }) V
6 _$ D8 X  {! S" p  j) p同 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Q) u7 N; ?# _0 T
7 L! Q8 Y# X( W1 R7 q4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m1 [6 m$ \0 o9 U& @! K3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t. |1 a. H) u2 E6 t7 v5 b

/ `/ J+ g/ X2 _5 ?3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 h/ H! r6 @' ^$ I7 l; Q) o
5 l3 c+ {2 {  d6 f支 持 .' i5 g& M+ e+ I# e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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