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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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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7 D, A/ P+ Q; m1 k1 i3 J1 q+ a* c5 f$ q+ H; F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6 u' B7 {* I* p
; M( d, n2 g- u* t6 j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j9 X5 d+ p2 O% d* a+ M/ ^4 e5 E+ i" u& A# d6 _
谢谢大家。
2 I% {% x" D' ~0 q
0 u* q  z- ?! E, I3 ~2 i2 t[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Y  e# s!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L( c& A. }" r9 D* W) j+ v% S' |7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2 o3 n, `& r: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_2 O( Y% N) @3 P$ [1 A. r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2 {/ N  l7 p2 c* `! u# Q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q! C7 P& x# D同意小美猪的' n- \9 u  p: V1 h5 W5 D) g$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P4 B1 }+ M8 S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r7 H- R5 I% G. P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E8 h; Z! v2 h6 }" v) f/ _
! [4 e  ~+ J, D% G& o(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w4 f' T9 v; f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8 r# ^1 r$ d3 s, E0 I6 g5 _
$ @/ Q* M$ c* V4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C. g4 I! H1 Z5 S3 b! ^: m% \+ W# w6 c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b% G9 _& R0 z, T' J
8 T& X7 d4 m' Z+ r7 C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K8 J3 j7 U4 f. V0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Y& J% {5 b0 Q7 f$ |( @9 y-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k: [  c5 u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y+ W5 V3 f. V  G$ R3 g2 P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w* e# f# F1 W.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S! [- s" l7 K& _: D) F0 ^3 R8 U& a6 R  C' v+ O(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Z& I& U- ^8 i$ B7 C5 D) d
1 W3 k1 E# i- k-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3 X; ~+ Y# l6 t- Y, h;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J; G4 B$ e# M2 s)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3 Y/ g; D8 V: r' m)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5 I/ g, Z, t9 z* W; e; E7 f+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0 c+ W2 z& j# o$ Y2 v9 M- X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J. u* C' C6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1 R% z0 H+ a% V/ x  {- g& r

( \' J4 N" J$ y( p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Z! l+ Z: r3 f1 P$ S7 G
2 D; K( _$ Z2 ?$ a, J, k0 y[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 @8 R; c9 K1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H- n$ O1 g! v( p  e: `) A( g2 e4 Y9 _. c7 j3 h1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p; K+ _! l$ b& H& x, J
. [" g% F9 _) A: |) z, j/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G( q6 M3 ]0 R! S. I$ {, a ...
: X9 M9 H2 M# J7 Y2 i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2 {) s) p3 t1 c1 }
' F: R' `7 E+ L2 B+ ^3 J( e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2 v7 k: d; B; Y/ J5 ]! b' x) V. W7 Z% d* D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3 L( U1 i4 N* {: r  r

/ a: l( ]; J( N+ f5 q2 E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I8 l5 B+ W' ~' ?7 Z- C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E$ e! k2 K% ]3 N
- u: R* S; V0 w% ?" a) z. q# q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m1 z  }( V# X2 @- N$ J
- {; F( R9 q" U4 c6 ~3 `4 j) O1 H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_  D+ h8 u) U* a;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 j7 G2 B2 ^, R" |! K9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5 \' M9 F. A.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 m' o4 s' x# u# i/ z3 Z) [! d( e$ D0 K  u; o5 z+ z
不 能 同 意
* v% z; ~, d  q  C- ]. n& t+ L) x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0 \. X( |; c* k9 T7 N/ H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L" a1 ^; s3 o5 y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 b! p9 |$ D8 a7 ~0 p/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8 w; @% f. O4 ^/ Z* {: E+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 b. B4 i* H. a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S: ~; m' p/ w, d8 b& f3 A

  ~; ?/ x5 o* C& G" X" h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H  H4 A- E* G$ N8 Z, k4 Z6 W9 y, C0 s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h& c# d' R5 l3 G$ R& k( I- y* |! X7 v* ]9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n7 }/ [1 L7 d' H4 M# z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 u3 g" q2 l; v  a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2 P( I) V5 f6 v5 R2 S希 望 别 介 意  
7 P: N/ q. G8 X8 H/ }8 {+ b只 是 打 个 比 方8 T; r+ c2 ?2 F4 X% C
/ A, t6 L" J$ j5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 j$ R/ Z#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 Q. W% c: W3 S; v7 j

3 X7 H- q. h3 ~! O- c/ z8 n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L% G$ G0 Y& \/ s5 q
5 }) S5 Q  L-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r: X) l- S; @
...

+ ?3 }  a& ]7 c' I+ F6 N* u9 J8 P0 R- M. S7 f; e3 l2 {7 P& E

( C" @: A6 r8 z# v! C! v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U7 B- K* c8 H1 Y( ]" T6 y7 r1 Q, d
  Z+ F) A2 e( {2 _" G1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8 m# Z2 x) o5 o$ }- r* S6 B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J6 r6 F0 h1 c
/ b! T8 {% d: J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J. N6 f9 U8 u7 \

/ ^" S, v  `* l/ a* u% {/ I支 持 .: [% P' B! |" P, l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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