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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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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S* y, a( @# q7 T9 B9 k# }2 W, ~- C( s% W7 M" k  d' G7 F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4 u* P& G- X, ~. O5 I& L
( _5 r9 \! ~8 r/ w' V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O4 S* M! J$ e& v. g
7 k  ^* F; c, v9 E9 r  o* z2 H谢谢大家。9 C& M: T. Y  f& a* p* h
1 u' ^6 [" K$ y$ G/ w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N' B" R/ p' I%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a) U/ I$ F) s3 S: r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f( d  u- @" ~1 T7 u; C/ B0 l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K) ^* K4 Y5 z; i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r4 q$ r4 ]% v" G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6 {8 q  k' v+ U
同意小美猪的
! |, ]% K3 p- w5 r% Y6 B,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 T2 Q8 J+ ~7 W7 A' O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D- }: l( j8 r  O* l) c: V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s8 j2 A" c, P8 f* _( ^! a+ h3 a/ i% l  Y  Y9 c5 _# H: {*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 r& G%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2 p+ W6 _5 E# t# J) V: F0 k4 T- f$ \7 v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t* e# b$ F% u  s  T% U
- L; s/ r& O. M, V* x/ }(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G" L) l/ x0 {* n) f0 [
( N9 }" m2 n# T! v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A. C! V4 n  G! x; h.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M8 q% q# Q% V5 y% A8 d2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4 i/ A/ j3 S6 Z4 k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J6 J% C.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1 l6 B$ A- C, L3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q$ v+ P# U1 D# X- U/ D# R' b. q! B' j4 N7 `; h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 @$ i$ K: |
3 s7 w7 g. Z" A0 g%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h' t: a5 g/ F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u! @  Q0 C) Z! V2 V8 ]2 o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1 i3 `9 j0 a2 ]- f" Y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6 r$ S  d8 m# e& L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8 ~) Y2 K& Y  q" N" T# s, t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0 q9 D0 O3 Z4 D0 f;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w  P9 @7 j+ A* K! T" a4 z5 I1 {7 w9 F( f8 Z# k/ S" @: O- m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d  Z1 E! k3 B. B( u! ?& Q3 L
$ ^% X. Z9 Q2 G  a, H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 U* L; i' a!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 V8 M4 d1 ?0 G" X% \7 F0 T1 u5 K; ^% h% m&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R' J! [- |! C# T
* }; H, G' x  ?; [&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6 z" M/ l. a" {3 D) j0 t
...

. b3 t7 |" D5 o6 ]7 h/ M)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L/ U9 v0 G4 K. Z2 k
8 Q' m, l1 o: u9 _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t7 b3 ]0 n8 y$ n9 _
# J5 t5 Z5 B2 f  o; K1 I$ l2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I- i( Z; M5 J3 i

( u5 N$ \, l% k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R' F+ I4 F3 \* ?* n& E. s- U# z% p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B/ {" \' I+ Z+ g: t, Q. v3 }' k+ w& k" [# A&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p! C3 ~. S1 `

7 F1 z& U" @: }9 n$ O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2 Z* }9 J5 h9 e* u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s! P( g/ W- S' q0 _6 c  b)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w1 v7 u9 x, e3 |& V4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j/ V, R, I; }% b4 K9 W( g2 Z
3 ?+ {3 \1 K. I! h+ M不 能 同 意- s* c# ^) C$ d, D$ N; L$ b' q; m2 s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3 M1 @/ V( H6 `2 q. r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g1 X( R( b7 P" k; }. h  ~0 s0 o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W( N; W4 o; n  _!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6 k/ U3 E+ f+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x- f( o, A% Z: K8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A6 a, ]2 \; s# H, I3 |! A4 _0 v4 W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J- L( T7 N9 x( f: d  Y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6 a/ d& q6 g; _! Y- d% D

# a  H8 L  v+ f- m7 m( ?' Q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6 [$ {5 h1 ]4 e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Z  e/ q/ o2 a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B+ _# b7 g; w. w9 H
希 望 别 介 意  
- F2 K& A( ]/ x' v) C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F, x9 z4 N" G- `  g/ M" a4 y6 S, ]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V9 ^: B2 r: T1 e4 A" N" w#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y/ o6 L$ v+ T8 y

- Q) M, l* ?0 d# x' G4 V2 c: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x, \2 F/ p+ _3 U, n
( V9 R6 m; u0 y1 d: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i: e% p( K! n- c6 c/ t ...
) O! m2 y: K& t. v
3 ]! p9 B2 {  O" v+ v- K" l. Z
2 H/ J) ~4 i) S9 e* k8 B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z# R# L- B, h+ A2 A1 @1 Y; ]# U

$ `# W" J3 I2 V: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v" `: C+ [; N, R0 W' {& L" Y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3 ~; `# s$ y+ A5 X' [
) X/ m4 |/ }- T6 i4 i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C6 f; C8 i2 T+ x
) J. n$ X3 J- J& H( K' m8 B支 持 .
$ B+ B# J& A7 R0 B! [3 |0 m/ k, w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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