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754)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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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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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费莫 于 2008-10-18 01:00 发表 , Q0 @- ~6 I$ y. N
三年实在太长了!再理智的人一年也要冲动个一两次,是不是?" D, `4 \, y5 x2 T
永封ID就象终身禁赛,不是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建议尽量少用。. e. X4 I0 I: v J% p
多增加点红牌黄牌就行了。4 _, k; e3 ?, ?) P7 D, C3 U
建议增加一项:三个月内,能浏览不能发言,(不 ... ( Y0 |5 z9 u5 Y" @0 w" s6 ?
感谢。说得都非常有道理。
9 e) ~' s8 g3 o第一条建议,这个似乎是长短都说得通,三年确实很长,但是特赦也绝不可以随便就有。因此保留原草案。
+ Q% f* k# O! a# S2 W8 d2 p第二条建议,似乎是供执法版主参考的,与立法无关,但是是否应当修改现行的立法来体现这种限制呢,这个似乎还要有更多的探讨,目前是超出本贴的讨论范围的。, z+ x; U8 Y+ _5 O/ @! w
第三条建议,我觉得三个月不能发言时间太长,看着不像是特赦,倒像是假释似的。, F( ?- J; Q1 u
第四条建议,其实是非常、非常有道理的,但是想一想,不如此又如何让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感觉到补偿、让那些被践踏的规则的信用得到恢复?所以感觉似乎还是有必要。那么另一方面我积极主张私下沟通,然后由原投诉人出面声明谅解,这也就是所谓的原草案第一条的核心内容。由此看来意见一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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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u& G* s0 [- o[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8-10-18 15:2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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